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本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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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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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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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期末,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16.10亿股H股、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2.00亿股H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分别持有光大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5.67%和71.5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 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股份数合计12,674,035,480股,其中,代理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光大集团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H 股分别为4,200,000,000股、1,605,286,000股、1,530,397,000股、1,782,965,000股和376,393,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8,994,480股。
2.4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2.4.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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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4.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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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光大集团同时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本行整体经营情况
3.1.1资产负债平稳增长,结构调整持续推进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42,832.7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50.34亿元,增长4.77%;贷款总额22,326.8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06.26亿元,增长9.87%,贷款总额在总资产中占比52.13%,比上年末上升2.43 个百分点;存款余额24,355.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28.69亿元,增长7.17%,存款余额在总负债中占比61.22%,比上年末上升1.14 个百分点。
3.1.2收入实现较快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522.31亿元,同比增加58.97亿元,增长12.73%。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83.76亿元,同比增加23.84亿元,增长14.9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5.18%,同比上升0.66个百分点,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净利润181.01亿元,同比增加11.29亿元,增长6.65%。
3.1.3资产质量保持稳定,风险抵御能力增强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337.9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98亿元;不良贷款率1.51%,比上年末下降0.0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73.04%,比上年末上升14.86个百分点。
3.1.4资本充足率保持较高水平,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68%,一级资本充足率9.8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5%,均保持较高水平,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2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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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情况
3.3.1资产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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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负债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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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股东权益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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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现金流量分析
本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1,215.12亿元。其中,现金流入4,320.16亿元,同比增加526.64亿元,增长13.88%;现金流出3,105.04亿元,同比减少3,089.47亿元,下降49.87%,主要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由上期的净减少转为本期的净增加。
本集团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11.37亿元。其中,现金流入6,299.70亿元,同比增加1,952.29亿元,增长44.91%,主要是收回投资增加;现金流出6,311.07亿元,同比增加2,663.11亿元,增长73.00%,主要是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
本集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794.17亿元,主要是偿付债券本金所支付的现金流出增加。
3.5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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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及收入会计准则,并要求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行在编制2018年上半年财务报表时已经执行上述相关会计准则,遵照新准则实施衔接规定,无需对前期可比数据进行重述,根据数据影响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4.2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
4.3本行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意见。
董事长:李晓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5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8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3名,实际参与表决1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2018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A股半年报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半年报摘要亦登载于2018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H股中期业绩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何海滨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三、《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二项至第四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第二项至第四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行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5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关联方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核定13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担保方式为深圳市康佳视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佳视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授信条件,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行为关联方华侨城集团核定13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担保方式为康佳视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华侨城集团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华侨城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侨城集团成立于1986年5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亿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00%持股。华侨城集团为大型中央直属企业,主营业务分为四大板块:旅游综合业务、电子业务、房地产业务和纸包装业务。截至2017年末,华侨城集团总资产3223.82亿元,总负债2167.01亿元。2017年,华侨城集团实现营业收入801.08亿元,净利润133.23亿元。截至2018年3月末,华侨城集团合并口径总资产3421.78亿元,总负债2333.92亿元;2018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2.69亿元,净利润13.03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华侨城集团提供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为华侨城集团核定13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担保方式为康佳视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华侨城集团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2018年8月21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8年8月28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票同意(关联董事何海滨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三: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5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关联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核定8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授信条件,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行为关联方东方证券核定8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先生在东方证券兼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成立于1997年12月10日,前身为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993,655,803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截至2017年末,东方证券总资产2318.59亿元,总负债1783.59亿元,净资产535.01亿元,2015年至2017年,东方证券营业收入分别为154.35亿元、68.77亿元、105.3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3.74亿元、24.27亿元、36.03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东方证券提供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为东方证券核定8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东方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2018年8月21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8年8月28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三: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5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关联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核定77.99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授信条件,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关联方太平洋保险核定77.99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先生在太平洋保险兼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太平洋保险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906,200万元,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总部设在上海,旗下拥有寿险、财险、资产管理、在线服务、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A+H”股上市综合性保险集团。截至2017年末,太平洋保险总资产11712.24亿元,总负债10301.05亿元,净资产1411.19亿元。2017年,太平洋保险实现净利润149.91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太平洋保险提供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为太平洋保险核定77.99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太平洋保险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2018年8月21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8年8月28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三: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