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42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17,498,671.00元及利息;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于近期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3901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8年2月5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2017)辽0103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498,671.00元,;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498,671.00元的利息(以17,498,67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760.00元,由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因不服以上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即二审)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60.00元,由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本案已判决的应付工程款、应付利息及罚息与账载金额的差额计提预计负债为2,301,561.31元,公司将按照该案件的实际支付情况或者判决结果在2018年度跟进确认实际损失或者预计负债。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实际影响金额以当期审计报告披露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