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4亨通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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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重点推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海上风电建设,到2020年四省海上风电开工建设规模均达到百万千瓦以上;积极推动天津、河北、上海、海南等省(市)的海上风电建设;探索性推进辽宁、山东、广西等省(区)的海上风电项目;到2020年,全国海上风电开工建设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力争累计并网容量达到500万千瓦以上。随着我国鼓励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出台,未来几年我国海上风电预计将完成跨越式发展。
亨通海工所在的张家港市位于江苏省,江苏省拥有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且受台风等灾害性气候影响较小,具有得天独厚的开发条件。近年来,江苏省的海上风电建设发展快速,走在全国前列。除江苏外,本项目主要的目标区域还包括浙江、福建和广东附近海域,上述省市为我国沿海发达区域,电力消费需求旺盛,同时也有良好的海上风电资源。根据《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2020年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布局,截至2020年,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海上风电开工建设规模达到850万千瓦,约占全国总规模的85%;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累计并网容量达到450万千瓦,约占全国总规模的90%。2020年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布局具体如下:
■
综上所述,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贴切公司产业布局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海洋能源互联产业与核心战略客户的合作,抓住海上风电爆发式增长的历史机遇,公司决定将拟用于原项目的45,000万募集资金变更投资于新项目。
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
本项目为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项目,在已有资产的基础上拟继续投资建设两条海上风机安装平台船以及两台嵌岩钻机,建成后将形成年安装76台风机、嵌岩打桩12根的施工能力。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亨通海工,公司拟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亨通海工用以新项目的实施。
新项目计算期12年,其中建设期为18个月。新项目总投资46,731.30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投入45,000万元。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5.11%,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税后)为6.82年。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新项目的市场前景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近海、深海及潮间带风能资源十分丰富。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根据全国普查成果,我国5-25米水深、50米高度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2亿千瓦;5-50米水深、70米高度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5亿千瓦。
国家《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重点推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海上风电建设,到2020年四省海上风电开工建设规模均达到百万千瓦以上;积极推动天津、河北、上海、海南等省(市)的海上风电建设;探索性推进辽宁、山东、广西等省(区)的海上风电项目;到2020年,全国海上风电开工建设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力争累计并网容量达到500万千瓦以上。
未来随着海上风电项目的大规模开工建设,我国海上风电施工行业市场前景广阔。
(二)新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新项目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前景经多次研究论证后审慎提 出的,有较高的可行性,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国家产业政策重大变更、市场环境不利变化、公司人才储备不足等情形,则新项目存在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新能源发展政策,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加强人才储备,从而增强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五、项目所涉及的审批情况
公司正在办理新项目的发改委备案手续。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能源互联网领域海底光电复合缆扩能项目”募集资金中的45,000万元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用于新项目——“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项目”,拟投资总金额46,731.30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45,000万元,由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三)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所作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亨通光电上述变更募集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亨通光电实施上述事项。
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事项将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90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1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2288号公司1号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3日
至2018年9月14日
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4日下午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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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崔根良、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 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15:00至2018年9月14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8年9月13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登记手续:
1.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刘薇 洪叶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传真:0512—63092355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2288号亨通光电董事会办公室 。
邮 编:215200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
按当日通知进行。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91号
债券代码:122495 债券简称:14亨通02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4亨通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调整前适用的利率:4.44%
2、调整后适用的利率:5.44%
3、起息日:2018年10月21日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5年10月19日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公司债券5年期品种“14亨通02”(债券代码:12249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4.44%,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0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5.44%,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为保证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票面年利率为4.44%,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0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5.44%,并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尹纪成
联系人:温小杰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传真:0512-63092355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9层
联系人:奚飞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92号
债券代码:122495 债券简称:14亨通02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4亨通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售代码:100904
2、回售简称:亨通回售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登记期:2018年9月5日、9月6日和9月7日
5、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0月22日(因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6、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上调至5.44%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2015年10月19日公告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122495,简称“14亨通02”)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4.44%,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44%,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5.44%。
3、“14亨通02”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8年9月5日、9月6日和9月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亨通02”进行回售申报,若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4亨通02”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0月22日(因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亨通02”。
6、本公告仅对“14亨通02”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亨通02”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4亨通02”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10月22日(因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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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4亨通02”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4亨通02”。
3、发行总额:7亿元。
4、债券利率及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4.44%,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代码:122495;债券简称:14亨通02。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1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三、本公司选择上调“14亨通02”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4.44%,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44%,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5.44%。
四、“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4,回售简称:亨通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8年9月5日、9月6日和9月7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需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0月22日(因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亨通02”,请“14亨通02”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10月22日(因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44%。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4亨通02”派发利息为44.4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4亨通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2018年9月5日、9月6日和9月7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亨通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9月5日、9月6日和9月7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亨通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4亨通02”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亨通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0月22日(因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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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亨通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0月22日(因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亨通02”债券。请“14亨通02”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亨通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尹纪成
联系人:温小杰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传真:0512-63092355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9层
联系人:奚飞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