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0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2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8年8月29日以通讯结合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其中董事林振发、独立董事周伟良、金浪、王方明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收购浙江省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6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1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收购浙江省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王方明先生投弃权票理由:对评估报告结论保留意见。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3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
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为扩大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兰溪食品”)生猪屠宰业务规模,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兰溪食品增资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兰溪食品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兰溪食品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且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兰溪食品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DC2863U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街道社塘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朱俭军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4月28日
营业期限:2018年4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肉制品加工、销售及畜禽屠宰的生产项目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兰溪食品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
备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本次增资方式及资金来源
增资主体: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增资主体。
增资方式:货币增资方式。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股权结构:兰溪食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扩大兰溪食品生猪屠宰经营规模,推动公司战略性发展。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兰溪食品的经济实力,加快其业务发展,拓宽公司的业务区域范围,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2、本次增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兰溪食品是公司向产业投资领域的拓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存在经营和管理经验不足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兰溪食品的经营状况,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及时控制风险;同时,公司将引进具备专业知识以及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端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积极防范,控制风险,促进子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1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1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4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2,566,885.00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2,33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236,885.00元,募集资金净额260,236,885.00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0,330,000.00元共计人民币270,566,885.00元已于2017年1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3号《验资报告》。
2017年1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华统”)、义乌华农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湖州华统提供借款人民币1,231.64万元,用于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7年3月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华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7月,因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公司与湖州华统、华农屠宰分别与开户行及国信证券于2017年1月18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已自动终止。
2018年7月24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年屠宰生猪50万头及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中的 “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变更为“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278万元将以1:1的方式增资投入到全资子公司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食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广信食品、国信证券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2018年8月29日,公司、广信食品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账户名称: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87020010120100259278
专户余额:0.00万元(相应募集资金将在本协议生效后汇入)
用途:用于“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2018年8月29日,公司、广信食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
账户名称: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945101040050001
专户余额:0.00万元(相应募集资金将在本协议生效后汇入)
用途:用于“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航飞、夏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航飞、夏翔可以随时到乙丙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信食品与开户银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里30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浙江省
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9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统股份”)与与浙江省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优食品”)股东杜菡、吕航、张文新、周燕翔、徐华、韦敏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合计1,232万元人民币收购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康优食品80%的股权。
2、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浙江省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
3、本次收购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杜菡,自然人,女,中国籍,1987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2、吕航,自然人,男,中国籍,1975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3、张文新,自然人,男,中国籍,1963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4、周燕翔,自然人,男,中国籍,1982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5、徐华,自然人,女,中国籍,1977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6、韦敏,自然人,女,中国籍,1970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标的公司名称:浙江省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汉宁西路412号(白云街道焕山)
4、法定代表人:张文新
5、注册资本:3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5年5月18日
7、营业期限至:长期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3440766584
9、经营范围:初级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蔬菜批发、零售、仓储服务;生产加工:腌腊肉制品;生猪屠宰(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进出口业务。
10、交易标的及权属:康优食品8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标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结构情况:
■
(三)标的公司基本财务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备注:上述财务数据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拟实施收购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康优食品股东全部权益在2018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评估前账面资产总计1,751.03 万元,评估值 1,751.63万元,评估增值0.60万元,增值率0.03%;账面负债总计1,375.50万元,评估值1,375.50万元;账面净资产375.53万元,评估值376.13万元,评估增值0.60万元,增值率0.16%。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通过收益法计算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康优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前账面价值375.53万元,评估价值1,618.76万元,评估增值 1,243.23万元,增值率331.06%。
(三)评估结果的分析选取
康优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376.13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1,618.76万元,两种评估结果差异 1,242.63万元,差异率330.37%。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角度、路径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康优食品已经经营多年,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群体和销售网络,由于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康优食品所拥有的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税收优惠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客观反映企业价值;而采用收益法则不仅充分考虑了企业各项要素组合在一起时共同作用对股东权益价值的贡献,也充分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特许经营权、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要素协同作用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因此收益法更能够体现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更能够体现企业的实际价值。
综上所述,考虑到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不同评估方法的优势与限制,分析两种评估方法对本项目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根据本次特定的经济行为,考虑收益法评估结果更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论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乙方:杜菡(出让方1)、吕航(出让方2)、张文新(出让方3)、周燕翔(出让方4)、徐华(出让方5)、韦敏(出让方6)
丙方:浙江省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一)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出让方和受让方一致确认目标公司100%股权作价为人民币1,540万元,其中转让的80%股权价格为人民币1,232万元,具体为:出让方1杜菡将其持有的康优食品31%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77.4万元(含税)。出让方2吕航将其持有的康优食品18%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77.2万元(含税)。出让方3张文新将其持有的康优食品21%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23.4万元(含税)。出让方4周燕翔将其持有的康优食品5%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7万元(含税)。出让方5徐华将其持有的康优食品2.5%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5万元(含税)。出让方6韦敏将其持有的康优食品2.5%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5万元(含税)。
受让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50%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616万元,具体为:受让方向出让方1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38.7万元;受让方向出让方2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8.6万元;受让方向出让方3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1.7万元;受让方向出让方4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8.5万元;受让方向出让方5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9.25万元;受让方向出让方6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9.25万元。
在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16万元,具体为:
受让方再支付出让方1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38.7万元;受让方再支付出让方2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8.6万元;受让方再支付出让方3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1.7万元;受让方再支付出让方4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8.5万元;受让方再支付出让方5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9.25万元;受让方再支付出让方6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9.25万元。
2、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协议交割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利润全部由出让前的股东享有和承担。
(三)税费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四)基准日、交割日
本次股权转让以2018年7月31日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第二条为准,本协议签订日为股权转让交割日。目标公司在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出让方承担。
(五)公司治理
1、交割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由受让方主导,双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完成日后,目标公司由受让方经营。
2、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的监事由原股东杜新龙委派。
3、目标公司对外担保、对外借款需取得股东吕航、杜新龙同意,但对甲方及其子公司除外,如因此造成股东杜新龙损失的,甲方根据其持股比例予以赔偿。
4、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如目标公司需要增资,则受让方和目标公司股东吕航、杜新龙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增资,增资的款项仅用于目标公司,不得挪为他用。
(六)声明与承诺
出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1、出让方保证其转让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是出让方的自身合法财产,出让方为标的股权的注册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出让方本次转让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股权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债务或纠纷,标的股权没有被采取冻结、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限制目标权益转让的情况。
2、出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前所负的一切债务,以及出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已有或或有负债均由出让方承担。
3、出让各方之间愿意就本协议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
各共同声明与承诺
各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处理
1、或有负债是指股权交割日之前的原因所引起的,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之后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未列入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的负债、或者虽然列入目标公司的负债明细表,但目标公司承担的负债大于负债明细表所列明的那一部分负债。
2、出让方须对股权转让交割日之前的由于以下情形或与之有关情形所导致的受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任何损失作出赔偿、补偿、弥补。
3、如有债务产生的,出让方2同意优先以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对应的利润分红款用于清偿,并同意由受让方直接抵扣。
4、当或有债务超过600万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责任
1、受让方不按时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2、受让方在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后未按本协议正确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的且逾期超过90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出让方解除协议后,还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受让方承诺放弃违约金过高调整的权利。如出让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逾期期间,受让方应按未付金额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如因出让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办理目标公司交接工作及股权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出让方需按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九十日,受让方同时享有要求出让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受让方依此解除本协议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出让方承诺放弃违约金过高调整的权利。
4、因出让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受让方解除本协议的,出让方除应返还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外,还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出让方承诺放弃违约金过高调整的权利。
5、因出让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履行交税义务的,受让方有权代扣代缴,同时每逾期一日,受让方需按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自出让方逾期之日起至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成之日止)。受让方有权自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自行扣除相关税款及违约金。
6、因本协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受让方盖章且经授权代表签字,且经其他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委托方拟实施收购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康优食品股东全部权益在2018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8)第 8424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康优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前账面价值375.53万元,评估价值1,618.76万元,评估增值1,243.23万元,增值率331.06%。
公司与协议对方参考上述评估价值,并经转让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公司以477.4万元收购杜菡持有的康优食品31%的股权、以323.4万元收购张文新持有的康优食品21%的股权、以277.2万元收购吕航持有的康优食品18%的股权、以77万元收购周燕翔持有的康优食品5%的股权、以38.5万元收购徐华持有的康优食品2.5%的股权、以38.5万元收购韦敏持有的康优食品2.5%的股权。合计收购康优食品8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1,232万元。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1、股权交割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由受让方主导,双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完成日后,目标公司由受让方经营。
2、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的监事由原股东杜新龙委派。
七、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扩大公司生猪屠宰经营规模,推动公司战略性发展。本次收购若能顺利完成将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本次收购有利于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拓宽公司的业务区域范围,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收购后公司尚需与被收购公司康优食品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公司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融合,融合是否顺利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将引进具备专业知识以及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端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积极防范,控制风险,促进子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杜菡、吕航、张文新、周燕翔、徐华、韦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8)第8424号《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