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8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7版)

合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其他经营风险。合资公司主要从事菜籽及大豆等农产品加工及其植物油脂类产品的销售,而农产品行业因气候异常、市场环境变化、进出口贸易政策变化等因素存在周期性波动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18-077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86.36%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之坊”)86.36%股权。

●标的资产(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86.36%股权)交易作价将由交易各方根据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对方对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承诺为基础协商确定。经评估师预估,燕之坊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人民币140,00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暂定为人民币120,906万元。鉴于本次资产收购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与交易对方将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在收到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后,交易对方自身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保证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程序买入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811),购买股票资金总额应不少于5.3亿元。

●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待审计、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评估报告后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鉴于审计、评估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各方仍需就最终交易价格进行协商,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燕之坊全体股东同意放弃标的资产优先购买权的明确意见以及燕之坊董事会出具同意本次股权收购及相关事项的决议,相关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仍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发生变化,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能达到业绩预期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86.36%股权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和健康食品产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积极向产业的下游拓展,提高业务和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毛利水平,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之坊”、“目标公司”)86.36%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由交易各方根据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对方对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承诺为基础协商确定。经评估师预估,燕之坊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人民币140,00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暂定为人民币120,906万元。鉴于本次资产收购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与交易对方将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公司与燕之坊及其股东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

1、China Grain Development Limited

截至2017年12月31日,China Grain Development Limited资产总额为2,461.84万美元,资产净额为-1.04万美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0.23万美元。以上数据已经中瑞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2、Demeter Agriculture Limited

截至2017年12月31日,Demeter Agriculture Limited资产总额为1,950.25万美元,资产净额为-1.02万美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0.23万美元。以上数据已经中瑞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3、Sunrise Rice Limited

截至2017年12月31日,Sunrise Rice Limited资产总额为1,950.25万美元,资产净额为-1.02万美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0.23万美元。以上数据已经中瑞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4、深圳光大瑞华中国机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深圳光大瑞华中国机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资产总额为5.80亿元,资产净额为5.80亿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0.87亿元,净利润为0.74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

5、刘井山

刘井山,男,中国国籍,2015年至今在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持有燕之坊9.55%股权。

6、安徽正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安徽正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资产总额为2970万元,资产净额为-0.35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0.00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合肥天地尚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天地尚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12月20日,未编制2017年的财务报表。

公司与上述燕之坊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情况

1、燕之坊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燕之坊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86.36%股权,交易作价由交易各方根据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对方对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承诺为基础协商确定。经评估师预估,燕之坊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人民币140,00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暂定为人民币120,906万元。

鉴于本次资产收购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与交易对方将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燕之坊最近一年一期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如下: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五、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8月30日,本公司与燕之坊部分股东签署了《关于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China Grain Development Limited;Demeter Agriculture Limited;Sunshine Rice Limited;深圳光大瑞华中国机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刘井山;安徽正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天地尚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股权收购基本情况

(1)本次股权收购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甲方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燕之坊86.36%股权(对应2,802万元注册资本),乙方出让该等股权的份额依照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如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除乙方以外的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有意愿出售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则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该等股权。

(2)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2.2.1 交易各方同意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以各方协商确定的审计期间/评估基准日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将由交易各方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乙方对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承诺为基础协商确定。经预估,目标公司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人民币140,00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作价暂定为140,000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暂定为人民币120,906万元。待审计、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评估报告后,交易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各方同意在2018年10月20日前需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审计、评估工作,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由相关各方就是否继续进行本次交易或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等签订补充协议,并完成甲方的全部内部决策程序。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事项,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乙方或目标公司不积极配合等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事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定金

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指定方应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乙方各方同意委托乙方4收取该定金,届时由甲方或其指定方、乙方4与指定银行以乙方4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并签署资金共管协议进行共管。各方进一步明确,若因共管账户开立原因导致前述付款时间延后,则甲方或其指定方支付定金的时间相应顺延。若甲方逾期支付定金的,则乙方有权在甲方支付定金前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价款支付计划

各方同意,股权收购价款分四期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第一期:自标的资产登记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商务部门备案及相应外汇登记完成后十日内支付71,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甲方另行支付70,000万元);(2)第二期:自目标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十日内支付13906万元;(3)第三期:自目标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十日内支付13,000万元;(4)第四期:自目标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十日内支付23,000万元。

如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需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在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时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当期业绩补偿款。

3、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签约一方为企业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应本人亲自签署;待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生效:

(1)甲方董事会审议同意本次股权收购;

(2)目标公司董事会出具决议同意本次股权收购及相关事项;

(3)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已就本次交易放弃对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

(4)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6、乙方7获得内部有权机关决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及相关事项。

4、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交割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满足为前提:

①本协议中各方的陈述和保证至交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②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定金;

③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先决条件已全部实现;

④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与反垄断审查已完成且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2)本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满足后五个工作日内,燕之坊应当向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及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乙方应协助完成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商务部门备案手续。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后,乙方即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资产交付义务。

5、过渡期损益安排

(1)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2)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收益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按其在丙方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交割日后以现金形式对甲方予以补偿或相应抵扣股权转让对价款。过渡期损益的具体金额待交割完成后30日内由甲方聘请的具备相应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经审计后确定。

6、业绩承诺及补偿

各方同意以目标公司相关年度的预测利润数据为参考,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对目标公司作出业绩承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个会计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乙方承诺目标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00万、11500万、14700万(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本条所称“净利润”均为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值(剔除甲方认可并同意实施的管理层和员工激励对净利润的影响)。

各方确认,目标公司实施的股权或资产收购项目,被收购主体以及收购行为本身产生的收入、成本 、费用等均不列入目标公司净利润的计算,但经甲方认可的除外。

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如出现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人应进行现金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股权收购总对价—之前年度累计已补偿金额。

在按如上公式计算每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时,所得结果小于0时,按0取值,即业绩承诺人无须进行现金补偿,但已经补偿的现金金额不冲回。

7、乙方有关陈述与保证

(1)乙方(以下简称“买入方”)同意并确认,在收到对应的本次股权收购对价后,买入方自身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应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程序买入东方集团股票(股票代码:600811),其中买入方购买东方集团股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应不少于5.3亿元,买入方或其关联方应在其获得的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后120个可交易日(指东方集团股票正常交易的交易日,下同)内买入不少于4.5亿元金额的股票,在其获得的第二期股款转让款后60个可交易日内购买不少于0.8亿元金额的股票。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积极履行买入义务。 若在前述买入期限内,因东方集团股票价格变化导致买入方的购股综合成本达到或高于5.48元/股的,乙方可暂缓履行上述买入义务,待上述情形消除后,乙方应继续履行上述买入义务直至买入期限届满时为止(即期限届满时,乙方可不再履行买入义务)。

(3)如用于买入股票的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时,乙方可不再履行买入义务。

(4)如买入期限届满时,用于买入股票的资金额度尚有余额,则该资金余额继续由甲乙双方共管,待相应股票解锁时,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共管。

(5)甲乙双方对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买入方应共同确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与指定银行签署三方资金共管协议对共管账户中用于购买股票的部分资金(即第一期股权收购价款中的4.5亿元,第二期收购价款中的0.8亿元)进行共管,账户共管持续至相应股票符合解锁条件解除锁定之日,共管账户相关运作费用由买入方分别承担。

(6)买入方同意并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将其买入的甲方股份予以锁定,在锁定期内不得出售、对外转让收益权,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设定质押等其他权利负担。买入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共同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限制处分的相关协议。上述乙方买入并锁定的股票在业绩承诺期内相应年度的业绩达标或补偿完成后,以5.3亿元为基数,分别按照15%、35%、50%的比例计算的金额解除已买入股票锁定及/或解除资金共管。如乙方选择解除股票锁定的,解除锁定的股票数量按照相应金额/已买入股票综合成本价格计算。

8、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和/或违反其所作出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战略规划

公司通过战略梳理,明确将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作为公司未来的核心主业。公司通过向现代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延伸,进入高毛利、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细分领域,通过投资并购与合资合作的方式,实现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的全产业链延伸,增加公司产品的毛利率、附加值及技术含量,提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为广大股东带来丰厚的回报。

燕之坊主营业务包括粗粮及健康膳食等,通过多年的发展,“燕之坊”的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燕之坊作为高附加值健康食品产业的知名品牌,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整体影响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有利于共享销售渠道提升产品销量

燕之坊与超过65个大型商超系统合作,已在全国20多个省开设了超过2000家联营店,并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唯品会等)开设了旗舰店及其他品牌店。燕之坊的渠道资源覆盖较广,通过共享渠道资源,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强化下游渠道资源和终端市场把控能力,提升现有产品销量。

3、有利于提升公司主营业务利润水平

本次收购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86.36%股权,符合公司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向高毛利、高附加值产品领域拓展的方向,燕之坊现有产品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大幅高于公司粮油贸易业务,本次收购将对公司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盈利能力带来明显的增厚效应,提升公司核心主业的盈利能力。

虽然本次交易公司现金支付金额较大,但交易对价款项支付分期实施,同时公司目前资信状况良好,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七、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待审计、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评估报告后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鉴于审计、评估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各方仍需就最终交易价格进行协商,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燕之坊全体股东同意放弃标的资产优先购买权的明确意见、以及燕之坊董事会出具同意本次股权收购及相关事项的决议,相关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仍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发生变化,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能达到业绩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并购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18-078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93.84万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810,064,042.41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金额为853,52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0,383,045.22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2016年5月26日,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6月12日,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安信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

2016年6月30日,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安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6年7月20日,国开东方与我公司、安信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就“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6年10月26日,腾实地产与我公司、安信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双榆树支行”)就“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6年12月21日,腾实地产将双榆树支行专户存储的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腾实地产在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97492030),并于2016年12月21日将双榆树支行专户予以注销,我公司、腾实地产、安信证券与双榆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为63,967,087.63元。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报告期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请参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闲置募集资金中的不超过人民币14.2亿元临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8)。)2017年7月7日,公司使用1,014,46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8年6月5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014,460,0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0)。)

2018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6亿元(含8.6亿元)临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4)。)2018年6月7日,公司使用856,52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金额为853,520,000.00元,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已归还3,000,000.00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79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30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出调整,由4.61元/股调整为4.59元/股。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况

(一)2018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拟授予权益的3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1名调整为5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3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5980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18年4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期权简称:东方集团期权,期权代码(分三期行权):0000000154、0000000155、0000000156。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法

(一)调整原因

2018年6月2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3,714,576,124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8,006,098.60元,2017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于2018年8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现金股利分派后,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

P=P0-V=4.61-0.02=4.59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过本次调整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59元。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审批程序

2018年8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出调整,行权价格由4.61元/股调整为4.59元/股。因董事孙明涛、方灏、张惠泉为该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上述三位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属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行权价格调整外,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和方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18-080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如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18年8月30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股票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四)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

(五)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

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回购价格最高限额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7692.3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不高于2.0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六)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

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回购方案;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回购工作方案;

③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④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九) 决议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至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十)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49,395,983,572.9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371,910,305.58元,货币资金为5,051,554,109.02元。公司拟使用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一)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有利于提振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备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5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719,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如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1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2018-081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1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80号26号楼2层视频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7日

至2018年9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股东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9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80号26号楼206室。

4、联系人:丁辰。

5、联系电话/传真:0451-53666028。

六、 其他事项

现场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82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4日上午10:00至11: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方式。

一、说明会具体情况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召开时间:2018年9月4日(周二)上午10:00至11:00。

2、召开地点和方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四、投资者参与方式

1、投资者可在2018年9月4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于2018年9月4日上午10:00至11:00登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丁辰

电话/传真:0451-53666028

电子邮箱:dfjt@orientgroup.com.cn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说明会的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债券代码:143622.SH 债券简称:18东方02

关于召开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1、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在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变更。任何对议案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4、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为一表决权,但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持有的未偿还本期债券无表决权。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成功发行了3.6亿元公司债券(债券全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简称18东方02,债券代码:143622.SH)。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提议召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8年9月14日14:00-16:00

3、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五矿广场B座15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以现场方式召开(因故未能现场参加的,可通过电话会议方式接入,接入电话:010-58084288,参会密码:506636),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参会登记时间: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18:00前(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指定的登记地址,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7、以通讯方式投递表决时间: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16:00时止,将表决票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发行人,以发行人收到上述文件的时间为准

二、出席会议对象和参会办法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截至2018年9月7日下午收市(15:00)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8东方02”名册上登记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

(3)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

(4)见证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1、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债券持有人营业执照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

2、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于2018年9月13日18:00前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债券受托管理人,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书面材料应包括参会回执(附件2)、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债权登记日所持本期债券张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3、联系方式

(1)债券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

联系人:王华清

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层

联系人:刘宏宇、李利智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156336、010-86451085

传真:010-65608445

三、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议案全文见附件1。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每一议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2、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有一票表决权,但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持有的未偿还本期债券无表决权。

3、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议案应分开审议、表决,同一事项应当为一个议案。

4、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在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变更。任何对议案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5、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7、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主持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该次会议,并及时披露。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对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决议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五、其他事项

1、与会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等费用。

2、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事项的议案

2、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

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

5、投票代理委托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附件1:

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

“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股票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4、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

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

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回购价格最高限额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7692.3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不高于2.0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能够承担股份回购金额,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就“18东方02”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请“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18东方02”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18东方02”提供担保。

提示: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期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

若会议否决上述议案,或未对上述议案形成有效决议,债券持有人可重新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此事项进行决议。

附件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受托代理人,将出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单位盖章):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本参会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

本公司已经按照《关于召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对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公司对《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表决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债券持有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债券持有数量:

持有人证券账号:

日期:年月日

注:1、请在上述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附件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

本人已经按照《关于召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对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对《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表决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债券持有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债券持有数量: 持有人证券账号:

日期:年月日

注:1、请在上述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附件5:

投票代理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本人对《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注: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2、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投票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7年月日

委托期限:自本投票代理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