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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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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A600806     公司简称:退市昆机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披露了公司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事项,后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云证调查字2017004号),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8年2月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2018】9号)及《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兴、常宝强、金晓峰)》(〔2018〕2号),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临2018-012、013号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基于目前已经确定的信息,完成了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3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但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

4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报告期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1)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系代理客户持股。本公司未接获有本公司H股股东数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10%的情况,亦未接获超过H股总股本5%的H股股东情况。

2)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无获告知有任何人士(并非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权益或持有淡仓而需遵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规定向本公司作出披露,或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须列入所指定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

3)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各董事及监事概无在本公司或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及/或债券(视情况而定)中拥有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而知会本公司及香港交易所的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些章节的规定被视为或当作这些董事或监事拥有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而记录于本公司保存的登记册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标准守则》而知会本公司及香港交易所的权益或淡仓。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昆机对焦市场变化,快速提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的进一步细分,产品的优化升级,实施差异化的市场战略,在以市场为关注焦点的产品线架构下的新的公司组织模式的驱动下,迅速确立昆机产品的市场引领地位。

2018年上半年中国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的趋势,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受此影响,中国机床工具消费市场呈现明显的恢复性增长态势,同时,市场的结构性调整与分化日益明显和突出。随着中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深化,需求侧与供给侧都在发生新的变化、形成新的关系,但未来的市场需求波动的可能性仍很大。

1.产品技术优势:

卧式铣镗床系列与数控落地镗铣床系列产品,是公司主营主打产品与核心产品。数控落地镗铣床系列产品是公司研发成功的重型机床产品,在国内首先采用国产简易数控系统对机床的运动坐标进行控制,研发成功后迅速成为商品,通过多年不断地进行改进、完善,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并在五轴联动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使产品的整体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同时在机床的规格、品种上不断进行扩大,成为公司最具竞争力的主导产品之一。

2.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体现了公司在国家精密机床领域的比较优势和重要地位,对进一步加强公司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研发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一直陆续承担了国家若干专项课题,KHC80μ、FMS800、XH2420/2、XH2530等10个产品通过省级新产品认定,国产高档数控机床与数控系统在飞机筋肋梁等加工单元中的应用专项,深入开展五轴技术应用与研究,针对风电、汽车零部件、模具重点领域,加强用户典型零件加工完整解决方案工艺研究。

3.精密制造优势:

“创为先,质为本,精为魂”,这是昆机精神的集中体现。公司不断研发的各类高精度机床,均是拥有高精、高速、高自动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且公司能够在研发的基础上实现产品的精密制造,多项产品各项精度许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继承和发扬了精密制造的优良传统。

4.参与国家智能制造专项:

公司获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3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参与建设云南机床数控车床制造数字化车间,满足高档机床关键零件批量、多品种混线生产的高柔性、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的需求,实现系统智能化功能,开拓进入智能制造领域。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 600806 证券简称:退市昆机 公告编号:临2018-064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

我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涉案金额:合计约1164.9万元 (不包括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在以下部分案件中属于共同被告,最终责任的划分需待法院判决结论而定,故目前本公司无法预计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

案件一: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起诉方张勇等6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张勇等6人(明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06。

2017年3月20日,被告发布《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揭露其在2016年年度公司存在存货不实、收入跨期等问题。随即公司展开自查,并发现以往年度存货、收入及费用等事项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2018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2018】9号),确认被告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财务造假行为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少计管理费用29,608,616.03元,少计存货505,985,325.86元,多计成本235,272,252.56元,虚增利润228,101,078.73元。其中,2013年虚增利润70,179,444.39元,虚增利润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706.21%,昆明机床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年虚增利润50,827,156.90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29.47%;2015年虚增利润107,094,477.44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48.82%。昆明机床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分别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3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3月20日。

原告根据被告的运作情况、业绩表现和年报文件及其他文件和相关信息,并基于信任被告已经进行了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的判断,进而对被告的股票进行投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原告认为,被告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认定、结案并处罚,定性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应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共计2,586,230.54 元(6位总计);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共计 6,892.31 元(6位总计)。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二: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起诉方齐树新等20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齐新树等20人(明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系上市公司,原告系被告二级市场股票的普通投资者。

现经证监会认定,2013年至2015年,被告通过财务造假行为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少计管理费用29,608,616.03元,少计存货505,985,325.86元,多计成本235,272,252.56元,虚增利润228,101,078.73元。其中,2013年虚增利润70,179,444.39元,虚增利润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706.21%,被告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年虚增利润50,827,156.90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29.47%;2015年虚增利润107,094,477.44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48.82%。被告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分别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93条之规定,已构成严重的虚假陈述,其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应为2014年3月29日,揭露日应为2017年3月21日,相对应的基准日应为2017年4月24日,相应基准价应为6.76元。

原告基于对被告公开信息的合理信赖,自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

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766,665.85元(20位总计);

案件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起诉方李青剑等21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李青剑等13人(明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原告买入被告A股股票。

2018年2月13日,ST昆机(昆明机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ST昆机(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2013至2015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08,616.03元;2013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购买并持有上述股票时发生亏损。

现原告为了挽回上述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被告。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336,786.94元及利息(13位总计);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四: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马巍等21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马巍等3人(明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一: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被告二: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代理人:暂无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为上市公司,其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806,证券简称“*ST昆机”。

2017年3月20日,被告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自曝“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在2016年年度公司存在存货不实、收入跨期等问题。随即公司展开自查,并发现以往年度存货、收入及费用等事项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2017年3月22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04月24日,昆明机床以编号:临2017-031,2017-033,2017-036,2017-037,2017-038,2017-039,2017-040,2017-041共8次公告《重大风险提示公告》连续提示“由于本重大事项披露了公司可能涉嫌财务违规情形,鉴于本公告重大事项所涉内容将影响公司以往年度年报数据,可能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负,从而出现从2012年到2016年连续五年亏损的情形,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请投资者谨慎判断,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公告发布后,该事项对投资者投资方向产生重大影响,被告昆明机床股价连续触发7个跌停,股价持续走低。2017年4月25日,昆明机床年度报告披露后停牌,暂停交易价格6.44元。

2018年2月12日,被告昆明机床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的公告》(编号:临2018-012),公告称:处罚决定书认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昆明机床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分别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2018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2018)73号《关于终止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终止昆明机床的股票上市交易。

原告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基于对公司公告信息的信任,于2016年期间购买了被告的股票。公司发布公告后,由于估计连续跌停,为避免更大损失,原告不得不在2017年3月29日ST昆机打开跌停板时,全部清仓所持ST昆机股票。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证券市场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和事实,且他们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20日应确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佣金损失、印花损失等暂合计人民币2,775,328.00 元(3位总计);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案件五: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李光余、赵敏2人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李光余、赵敏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

被告代理人:暂无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昆机公司系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的股份公司,2017年3月23日,被告发布《关于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中称“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2月12日,被告公告收到证监会作出的【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在2013至2015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虚假记载等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原告系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在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之前完全不知情,基于对被告披露信息的信赖而买入其股票,由于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被处罚,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合计人民币957,427.48元(其中李光余726,575.49元,赵敏230,851.99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案因案件往返云南的差旅费、住宿费、误餐费贺交通根据发票据实由被告承担。

案件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起诉方高红等21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高红等17人(明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一: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被告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代理人:暂无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一原系上市公司,被告二系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原告系被告一二级市场股票的普通投资者。

2015年11月12日,西藏紫光卓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ST昆机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

现经证监会认定,被告一未依法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

“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构成重大遗漏型的虚假陈述。

同日,被告二出具《财务顾问声明》以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被告二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的新增条款,其出具的《财务顾问声明》以及《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基于对二被告披露信息的信任,原告买入*ST昆机股票,原告损失与二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

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393,751.39元(17位总计);

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起诉方刘志强等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刘志强等3人(明细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原告买入被告A股股票,期间原告卖出0股。

2017年2月17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在披露大股东持有股份情况的较大变动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 “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 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购买并持有上述股票时发生亏损。

原告为了挽回上述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74,904元及利息(3位总计);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公证费

案件八: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起诉方姜卫萍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姜卫萍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为上市公司,其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06,简称“ST昆机”。2015年11月10日,昆明机床公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4.1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3.2条所列受让保证金”(以下简称“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生效条件4.1.4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昆明机床2016年2月17日公告,应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2017年2月17日,昆明机床编号:临2017-015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处罚。2017年3月20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自爆‘在2016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在2016年年度公司存在存货不足,收入跨期等问题。随即公司展开自查,并发现以往年度存货,收入及费用等事项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2017年3月20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以下简称揭露日)。2017年3月22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提示“如根据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公司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等风险。2017年3月24日,证监会发言人2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对ST昆机的监管工作情况,他表示:“证将会将对ST昆机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彻查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ST昆机以前已有多次违规,证监会对其进行处罚,上交所也对违规情况进行了谴责和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目前,公司已预估2016年继续亏损,可能连亏三年暂停上市,如财务违规情节严重可能触及信披违法退市”。

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昆明机床以编号:临2017-031,2017-033,2017-036,2017-037,2017-038,2017-039,2017-040,2017-041共8次公告((重大风险提示公告))连续提示“由于重大事项披露了公司可能涉嫌财务违规情形”,鉴于本公告重大事项所涉及内容将影响公司以往年度年报数据,可能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为负,从而出现从2012年到2016年连续五年亏损的情况,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请投资者谨慎判断,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18年2月12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的公告》(编号:临2018-012),处罚决定书认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昆明机床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分别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本会决定:一,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上述调查公告和风险提示后,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导致昆明机床连续7个跌停,2017年4月25日昆明机床年报披露后停牌。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以自有资金328600元买入昆明机床20000股股票,昆明机床大幅度下跌导致原告损失巨大,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是指证券市场投资者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的规定,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结案并处罚定性明确。原告现在巨大损失就是因为这二个虚假陈述。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金15万元,赔偿原告交易费用89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A 600806 证券简称:退市昆机 公告编号:临2018-065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之

全资子公司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本公司持有西安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45%的股权。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赛尔”或“赛尔透平公司”)为西安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公司总经理田国光先生。

近日,我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查明,赛尔透平公司于2004年1月16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5号。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毅。股东:西安交大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气体压缩机械、通用零部件的制造;机电设备的维修机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另,赛尔透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审计报告,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还向本院提交了员工安置方案和重整可行性报告,根据赛尔透平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资料初步查明;1、截至2018年5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计115266348.69元,负债总计125998086.0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731737.40元,未分配利润为-27185532.97元。公司在册职工118人,在岗职工95人,休假职工23人,赛尔透平公司拟全部优先安置在重整后的公司,可双向选择。2、债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赛尔透平公司的长国用(2012)第3400号土地及长房权证星字第712044736、712044728、712044729号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因赛尔透平公司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已经中止了该次拍卖。3、赛尔透平公司向本院披露了其潜在的战略投资人。

法院认为:赛尔透平公司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赛尔透平公司提交的资料显示,赛尔透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情形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赛尔透平公司属于重整适格主体,且赛尔透平公司向本院披露了其战略投资人,赛尔透平公司已经具备重整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长沙赛尔透平申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长沙赛尔经营困难,其基本银行账户及部分一般银行账户因涉及诉讼被司法冻结,且多笔银行贷款存在逾期的情况,长沙赛尔基本已处于半停产状态。本公司已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长沙赛尔可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经过公司管理层的努力,长沙赛尔希望能够借助重整投资人的参与,努力避免破产清算结果的发生,成功完成破产重整,实现持续经营。但是否能够重整成功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特在此提示重大不确定性风险,该事项可能对本公司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作为长沙赛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将妥善处理长沙赛尔破产重整相关问题,配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工作,对破产重整相关的进展,我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