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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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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码:2018-035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控股股东拟无偿划转的股数为70,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5%,将触及要约收购,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无偿划转尚需:(1)取得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2)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本次无偿划转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基本情况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的通知,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战略规划和国企改革的整体部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新区管委会”)对光明新区国资运营结构进行调整,拟将光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70,470,000股(占总股本的65.25%)无偿划转至光明新区管委会。以上内容公司已于2017年11月6日披露于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本次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后,光明新区管委会直接持有公司70,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5%),光明集团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光明新区管委会。

二、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已履行的审批

2017年11月2日,光明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

2017年11月3日,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深光管〔2017〕59号)。

2017年11月3日,光明集团转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的通知(光司发〔2017〕99号)至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于2017年11月6日在上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信息。

2018年8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2018年8月2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本次无偿划转已获得深圳市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5.1.6条第一款对控股股东光明集团就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三年股票限售承诺的豁免。

三、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划出方: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划入方: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无偿划转标的

无偿划转的标的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5.25%的股份(合计70,470,000股)。

3、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其生效: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无异议并同意豁免划入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交割条件

在协议生效的前提下,上述协议下标的交割以下列条件的满足为前提,除非划入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3)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4)本次股份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5)本次股份划转已取得深圳市国资委批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审查及其他必要外部审批。

四、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承接安排

除申请豁免的三年股票限售承诺外,原控股股东光明集团于公司上市时作出的现行有效的以下承诺由新控股股东光明新区管委会承接,具体承接的承诺如下:

1、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4、约束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3)若因违反该等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除上述承诺安排外,光明新区管委会还作出如下承诺:“新控股股东除在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获得的上市公司相关国有股份外,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本次无偿划转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新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本次无偿划转后获得的股份。”

五、风险提示

本次无偿划转尚需:(1)取得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2)光明新区管委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本次无偿划转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无偿划转事项的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卫光生物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卫光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导致的权益变动系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70,470,000股股份(占卫光生物已发行股份65.25%)无偿划转至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卫光生物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国有股权划转事宜,尚需取得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本次无偿划转已经触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光明新区管委会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卫光生物65.25%的股份。除持有卫光生物股份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未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深光管〔2017〕59号)及深圳市国资委批准,为保持卫光生物经营管理稳定,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贯彻执行深圳市政府的战略规划,光明新区管委会对光明新区国资运营结构进行调整,由光明新区管委会直接对卫光生物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次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变更后,光明新区管委会直接持有卫光生物70,470,000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65.25%),光明集团不再持有卫光生物的股份,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光明新区管委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直接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因光明集团业务发展和战略需要进行的必要业务整合或资本运作从而导致光明集团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光明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实施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光明集团持有卫光生物70,470,000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65.25%),为光明集团的控股股东;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前卫光生物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股权变动方式为国有股份行政划转,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5.25%的股份无偿划转至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完成后,光明新区管委会持有卫光生物65.25%的股份,同时持有光明集团100%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卫光生物股份。卫光生物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交易所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无偿划转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8年8月29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1)签署主体

划出方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划入方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无偿划转标的

无偿划转的标的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5.25%的股份(合计70,470,000股)。

(3)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其生效: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无异议并同意豁免划入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交割条件

在协议生效的前提下,上述协议下标的交割以下列条件的满足为前提,除非划入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a)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b)本次股份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c)本次股份划转已取得深圳市国资委批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审查及其他必要外部审批。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11月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

2017年11月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深光管〔2017〕59号)。

2017年11月3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转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的通知(光司发〔2017〕99号)至上市公司。

2018年8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2018年8月2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本次无偿划转已获得深圳市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5.1.6条第一款对控股股东光明集团就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三年股票限售承诺的豁免。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获得深圳市国资委批准,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五、本次划转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权划出方光明集团持有的卫光生物65.25%的股权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光明集团不再直接持有卫光生物的股份,从而失去对卫光生物的控制权。光明新区管委会成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卫光生物70,47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5.25%)。

由于光明集团为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卫光生物的原实际控制人即为光明新区管委会。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国有股权行政划转,受让人在本次行政划转前即为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划转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上市公司收购资格条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前起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卫光生物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

4、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的通知;

5、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 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2018年8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2018年8月29日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获得深圳市国资委批准,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一) 收购人的股权机构

收购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是深圳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适用本条内容。

(二) 收购人控制的其他重要企业情况

注:以上数据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一) 收购人从事的主营业务

收购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是深圳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新区开发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新区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和入区企业项目及其用地评估的前期工作;

4、参与编制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与该区域相关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

5、负责组织新区内土地整备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工作;

6、负责新区内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7、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并对辖区内集体企业改革进行宏观指导;

8、负责新区的财政收支;

9、负责新区的人事管理工作;

10、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新区的有关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11、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重要说明

收购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是深圳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涉及经营内容及主营业务,不适用本条内容。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光明新区管委会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员情况如下:

六、收购人控制或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机构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深光管〔2017〕59号)及深圳市国资委批准,为保持卫光生物经营管理稳定,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贯彻执行深圳市政府的战略规划,光明新区管委会对光明新区国资运营结构进行调整,由光明新区管委会直接对卫光生物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次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变更后,光明新区管委会直接持有卫光生物70,470,000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65.25%),光明集团不再持有卫光生物的股份,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光明新区管委会。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对卫光生物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收购人作出增持或减持卫光生物股份的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7年11月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

2017年11月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深光管〔2017〕59号)。

2017年11月3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转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决定》的通知(光司发〔2017〕99号)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接到通知后于2017年11月6日在上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信息。

2018年8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2018年8月2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本次无偿划转已获得深圳市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5.1.6条第一款对控股股东光明集团就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三年股票限售承诺的豁免。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同时,本次收购尚需获得深圳市国资委批准,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第四节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实施前,收购人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光明集团单一股东;光明集团持有卫光生物70,470,000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65.25%),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除通过光明集团对上市公司前述持股外,收购人光明新区管委会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卫光生物的股份。

收购前卫光生物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收购的方式为国有股份行政划转,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5.25%的股份无偿划转至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完成后,光明新区管委会持有卫光生物65.25%的股份,光明新区管委会持有光明集团100%股权。光明新区管委会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交易所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无偿划转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8年8月29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1)签署主体

划出方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划入方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无偿划转标的

无偿划转的标的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5.25%的股份(合计70,470,000股)。

(3)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其生效: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无异议并同意豁免划入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交割条件

在协议生效的前提下,上述协议下标的交割以下列条件的满足为前提,除非划入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a)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b)本次股份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c)本次股份划转已取得深圳市国资委批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审查及其他必要外部审批。

三、本次收购尚待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之“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之“(二)尚待履行的程序”部分

四、本次划转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权划出方光明集团持有的卫光生物65.25%的股权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除本报告书摘要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