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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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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2018-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公告编号:2018-031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92号文件《关于核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源新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1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269.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81.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6,388.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0日全部到位,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490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2017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7,003.00万元(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3.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7,000.00万元),以前年度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137.64万元(其中利息收入137.65万元,手续费0.01万元)。

截至2018年8月27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419.55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76.9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34,345.4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上市后,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169629310300000114),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10100100402791),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现因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拟将撤销,新设立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并将原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的所有业务迁移至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对账户进行迁移,因此公司需将原在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0000169629310300000114)迁移至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迁移后,除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变更以外,银行账号、户名均不发生变更。本次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在芜湖与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及国元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扬子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军、贾世宝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4日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