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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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8-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8-14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赵冬先生,副董事长、联席总裁金健先生,董事、联席总裁刘伟杰先生,拟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11日每人增持不低于500万元的公司股票,三人合计增持不低于1500万元的公司股票。

2018年9月3日公司收到赵冬先生、金健先生、刘伟杰先生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赵冬先生,副董事长、联席总裁金健先生,董事、联席总裁刘伟杰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3、增持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4、增持数量:赵冬先生、金健先生和刘伟杰先生每人增持不低于500万元的公司股票,三人合计增持不低于1500万元的公司股票。

5、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6、实施期限: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11日,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

7、资金来源:增持主体自筹资金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变化: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等相关规定,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8-14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该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8日)合计增持不低于500万元的公司股票。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副总裁黄新忠先生、副总裁张振迪先生、副总裁侯建东先生、副总裁贾莹女士。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主体持股情况如下: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增持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3、增持数量:黄新忠先生和张振迪先生每人增持不低于150万元的公司股票,侯建东先生和贾莹女士每人增持不低于100万元的公司股票,四人合计增持不低于500万元的公司股票。

4、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5、实施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8日,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

6、资金来源:增持主体自筹资金

三、相关承诺

黄新忠先生、张振迪先生、侯建东先生、贾莹女士承诺在增持期间、法定期限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黄新忠先生、张振迪先生、侯建东先生、贾莹女士的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