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同济堂 公告编号:2018-058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已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范围进行调整的公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之前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公司随即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对《问询函》内容进行了全文披露,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仔细讨论分析,对所列问题进行逐项落实,截至目前尚有部分事项需进一步核实,以及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故公司将延期一日即于2018 年9月6日之前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同济堂 公告编号:2018-059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9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半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7,380.03万元,同比增长12.4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906.52万元,同比下降6.69%。另外,公司商誉账面原值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5697.99万元,增幅达33793.21%,系本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同济堂医药)于2018年4月以6624万元对价取得河北龙海新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海新药)55%的股权形成。
1.请分别披露公司“医药批发业务、零售配送业务、非药品销售业务”三大业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数据及其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等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增收不增利的具体原因。
2.请补充披露公司“零售配送业务”下游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的数量、占比、区域等;经了解,公司下游客户包括“同济堂药店”,请说明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模式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前模式对公司零售配送业务稳定性的具体影响,“同济堂药店”的经营合规性对上市公司形象是否存在潜在不利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3.请补充披露龙海新药自收购以来的主营业务基本情况,以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经营及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及占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同时说明本次收购龙海新药是否存在盈利预测或业绩补偿承诺等相关约定,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程序。
二、关于公司重组承诺事项
相关公告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中承诺同济堂医药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4.6亿元、5.29亿元、5.61亿元。
4.请补充披露同济堂医药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情况,并结合上述业绩承诺和同济堂医药的经营模式、经营有无季节性等行业特点,分析说明2018年度业绩承诺是否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并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5.请补充说明公司收购龙海新药是否为同济堂医药实现重组业绩承诺的意图。
三、关于公司信披质量与规范性问题
6.公司在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半年报未解释下降原因却在第13页“(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作“公司管理层通过多维度拓展,积极谋求创新发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的表述。请解释说明上述矛盾性表述是否符合定期报告编制的一般逻辑与相关规定。
7.半年报第11页对控股股东业务的描述存在“药学服务、医学服务、健康管理三大业务板块”和“药学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服务三大产业链”以及“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医药商业集成产业链”等多种不同表述。请解释说明存在上述不同表述的原因,并明确控股股东的具体业务板块和相应业务构成等情况。
8.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投资状况,分析投资额同比变化情况等。
9.结合问题6、7、8,补充说明公司管理层在编制定期报告的过程中是否客观审慎、勤勉尽责。请全体董事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1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按要求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