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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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018-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1 证券简称:万向德农 公告编号:2018-029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再审申请人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之控股股东。

●案件金额:人民币49,809,426.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已于2018年7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款项合计49,809,426.00元。本诉讼生效判决涉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公司收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尚不影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 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控股子公司因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9日,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德农种业”)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2015?038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德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博士49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

2、被告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金博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289,426元,由被告北京德农负担。

德农种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本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详见公司 2015-041号、2016-002号、2016-003号、2016-004号、2016-012号、2016-015号、2016-017号、2016-018号、2016-020号、2016-021号、2016-022号、2016-023号、2016-024号、2017-002号、2017-003号、2017-004、2017-015号、2017-020号、2017-021号、2017-025号、2017-027号、2017-028号、2017-035号、2017-036号、2017-037号、2018-002号、2018-003号、2018-006号、2018-015号、2018-017号公告)。

2018年6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农科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德农种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驳回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89,426元,均由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年7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款项合计49,809,426.00元(二审诉讼费289,426元已在上诉时支付),本案执行费117,209.00元。(详见公司2018-023号公告)

本诉讼生效判决涉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再审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及公司所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

再审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及对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认定;

2、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及对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认定;

3、裁定本案再审。

再审理由:

1、申请人取得了“郑58”和“郑单958”品种权人的有效授权使用许可;

2、一审和二审认定“郑58”品种权人对申请人的授权使用许可,约定了10年期限,至2010年7月1日终止,此后应当重新授权,毫无证据支持,认定及结论不能成立;

3、被申请人单方面要求重新签订“郑58”自交系玉米品种的有偿使用合同,实质系其主张对原无期限且无偿授权使用许可的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品种权授权许可依法持续有效;

4、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繁育“郑单958”杂交种子构成对“郑58”自交系品种权的侵权,显系归责错误,判令申请人赔偿49,500,000.00元及被申请人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20,000.00元,既无事实根据,又适用法律错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收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尚不影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5日

●报备文件

(一)再审申请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