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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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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

2018-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67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等。关于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且处于执行阶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取了案件档案材料,包括: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

根据从法院最新取得的材料《借款合同》第五条5.3显示:“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提款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借款人账户”),户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101*******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支行”。该笔以上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借款指定收款账户为天易隆兴,案件涉及的款项2,980万元从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截止2018年8月22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182.35万元亦从未经过上市公司账户进行还款。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涉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京民初32号、(2018)京民初33号、(2018)京民初60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年6月22日、6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2018-036),2018年8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2018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针对(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向法院核实存在上述案件,但尚未取得案件基本情况资料,公司正在积极与法院联系,确认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将在取得确切法律文书并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计划采取的措施

1、基于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公司认为天易隆兴以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借款,致使上市公司将要承担债务,公司有权利要求天易隆兴对该涉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在天易隆兴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前,公司将全额暂扣西藏发展应付天易隆兴的垫款38,015,531.09元;

2、要求实际借款人天易隆兴及担保各方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积极按照2018年8月22日与原告达成的《执行和解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3、天易隆兴及公司前任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已经要求王承波先生向上市公司进行情况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公司同时考虑将向相关责任主体启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起诉讼,如上市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则需支付本金2,710万元及其孳息、相关律师费592,618.76元、案件诉讼费92,591.50元、保全费用5,000元以及担保保险费34,400元及其他执行费用,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