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制度改革有利于可转债发行
⊙记者 孙忠 ○编辑 陈羽
证监会昨日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多位投行人士表示,回购制度改革将有利于可转债的顺利发行。同时,在可转债转股和维持大股东持股比例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受到股价持续低迷影响,可转债发行难度加大。近期自然人股东存在大面积弃购现象,券商包销也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可以启动回购,则能稳定发行预期。此举有利于转债顺利发行。”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数据显示,8月份以来,可转债频频破发,券商包销成为常态,包销上亿元的券商达到15家。由于股市表现不佳,券商浮亏较大,仅有少数实现盈利。
此外,8月份沪市持仓数据显示,散户已经开始规避可转债上市破发风险,打新积极性大幅降低。
如果实施回购,将稳定上市公司股价,使之不会大幅偏离可转债转股价。因此,若是修改公司法,会有利于可转债顺利发行。
从去年开始,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采用发行可转债和优先股方式进行再融资。
“需要关注的是,能否回购还是要看公司的意图,最终还需要关注大盘走势和整个经济基本面的情形,并非每个公司都有此诉求。”华创证券可转债研究员王文欢表示。
同时,库存股制度也利好上市后的可转债。如上市公司实施库存股制度,可以防止大股东股权被稀释的可能。
“如果在转股阶段,实施回购有利于可转债转股。同时,由于可转债转股后,大股东股权被稀释,届时大股东可以通过收购库存股的方式,保持持股比例不被稀释。”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从债券回购流程看,实施股份回购往往需要召开债权人大会,如能简化流程也将有利于可转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