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68 证券简称:百润股份公告编号:2018-049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公司已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69 号”《关于核准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1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21.98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71,49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210,431.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50,287,568.55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44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资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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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460078801480000153 ,截至2018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2819.655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产能扩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捷、李秀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鉴于丙方对甲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12月发行完成并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本协议将在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浦发)》。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