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7日上午8:00-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9月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发出表决票九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九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8)。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9月7日14:30在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玉梅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9月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8)。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9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为不超过16,0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以证监许可[2016]3192号文《关于核准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认购对象蔡佼骏、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2,959,061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4.8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95,233,083.41元,扣除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减的发行费用14,000,000.00元后,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233,083.41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2月16日全部到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30402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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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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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53,193,885.19元,其中塑米信息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金额为147,700,000.00元;存放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金额合计为5,493,885.19元。
3、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说明
在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区域运营中心及配套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费用4,363.64万元。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经本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7年4月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363.64万元。中兴财光华于2017年4月15日对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7)第304118号《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鉴证报告》。
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塑米信息于2017年5月17日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金额为14,000万元,于2017年6月19日收回本金和利息并已转回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针对塑米信息上述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知悉后十分重视,立即要求塑米信息进行整改,并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吸取教训,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塑米信息使用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事宜予以确认,同时,公司同意塑米信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鉴于公司在2017年度授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决议的有效期限已至,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塑米信息继续使用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截至2018年6月30日,塑米信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149,342,549.05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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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为不超过16,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塑米信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可有效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按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测算,预计可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约700万元。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承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承诺如下:
1、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塑米信息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把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由此形成的流动资金缺口将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
3、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在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塑米信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其他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为了与Amyris,Inc.建立全面战略合作模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能特科技于2016年11月22日行使Amyris,Inc.赋予的认股权证,以每股0.5美元总价500万美元认购Amyris,Inc.的1,000万股股票(缩股后为666,667股)。Amyris,Inc.是一家美国特拉华州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已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截至本公告日,能特科技仍持有对Amyris,Inc.的股票投资(缩股后为666,667股)。该事项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5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125)、《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126)、《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对美国Amyris公司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8)、《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14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myris,Inc回购全资子公司维生素A独家研发合作权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等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1条的规定,能特科技基于与Amyris,Inc.的业务合作关系行使Amyris,Inc.赋予的认股权证从而持有Amyris,Inc.股票的行为属于行使优先认购权利的投资行为,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1规定的“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之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使用不超过1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冠福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上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8年9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