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18-036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7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6日(星期四)至2018年9月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沃西大道219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因公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雨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5,287,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5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849,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5,938,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48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3、4、5项议案,关联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788,374,733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349,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0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5,287,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49,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04,5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20%;反对92,396,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49,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51%;反对6,699,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04,5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20%;反对92,396,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49,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51%;反对6,699,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04,5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20%;反对92,396,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49,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51%;反对6,699,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04,5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20%;反对92,396,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49,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51%;反对6,699,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8日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18-037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8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下列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其上述股票买入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信息及个人商业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