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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2018-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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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巡礼之美国篇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局于2007年合并发起成立的。目前,作为美国最大的证券业自律组织,FINRA已经成为证券调解业务开展中的主力军。

一、受理范围

作为FINRA的指导规则,《调解程序规则》于2007年4月16日生效。调解程序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任何提交给FINRA调解的事项。”其中“事项”指纠纷、索求或者争议。“只要各方同意,投资者与经纪商之间,经纪商之间以及经纪商与雇员之间的各种纠纷,以及纠纷中的各种具体问题,都可以提交FINRA进行调解”。

在正式的调解开展前,FINRA推荐先将问题通报给证券经纪商的部门经理,由其进行初步判定。对于那些由于对业务不熟悉或者理解有偏差而导致的纠纷,通过此环节就可以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问题解决的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FINRA调解程序规则规定,调解是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开展的,任何一方在调解过程中均可以要求退出调解程序,最终的结果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当事方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协商达成和解以结束调解程序。二是中立原则。FINRA在调解过程中,以中立的态度开展工作。调解员没有确定争议焦点、作出决定或以任何方式解决调解事项的权利,他们在每一个环节均以专业的、不带有倾向性的态度推动工作前进。如果需要与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单独交流,调解员需要通知调解案件当中所涉及的所有当事方。三是保密原则。在调解中,应当全程保密,除非获得了当事方的授权,否则不得向任何当事方泄露调解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对于调解的任何当事方,均不可泄露、传播、引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信息。

三、调解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主任确定该事项适宜调解之后则进入正式的调解程序,当事方自愿选择调解员,各当事方集中进行调解。

如果是经调解后达成协议,则各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并予以执行。通常,调解结束时调解员会根据调解达成的具体条件让各当事方签署一个谅解备忘录,之后再签署并履行书面协议。协议一旦签署,则当事各方受其约束并付诸执行。

四、调解特点

(一) 调解终局

FINRA的调解结果与中国调解制度规定不同。在中国,如果经过调解当事方仍然存有争议,则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争取解决纠纷。但FINRA的调解结果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参与其中的各个当事方默认自动放弃了启动司法程序的权利。

(二) 机制灵活

调解地点不局限于传统的写字楼会议室当中,也可以是宾馆的房间甚至是不见面的电话调解。

电话调解通常针对小额纠纷,其调解程序与普通案件基本一致。但对于纠纷金额在50000美元以下的案件,当事各方可以选择采用本人或代理律师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不仅节省了交通费,更增加了便利性,提高了调解积极性。

(三)费用较低

FINRA的调解费通常不超过300美元,包括了调解员费用、场地使用费等。但是对于某些小型案件可以免除调解费用,尤其是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费用的减免力度更大,例如调解金额在25000美元以下的免调解费,调解金额在25000到50000美元之间的,采用仅50美元/时的标准收费。这与高昂的诉讼费用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四) 时间较短

FINRA的调解周期约为80天到100天,而仲裁的平均周期往往在一年以上。通过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的,则往往会面临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从这个角度说,FINRA的效率之高一目了然。

综上所述,FINRA这一制度不仅规则设计较为规范,而且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具有灵活、快捷、高效等诸多特点。虽然美国的调解终局制等具体操作在中国的适用推广有待商榷,但仍旧提供了十分优秀的范例,值得我们探讨和学习。

(如果您是投资者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有纠纷调解需求,可以致电021-50187501或在中国投资者网站(www.investor.gov.cn)提起纠纷调解申请,投服中心调解工作人员会在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