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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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8—61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9日15:00至2018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7层1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股份 408,007,77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57.37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408,007,07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57.37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00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344,34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32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007,5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44,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