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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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8-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公司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

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5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4号),要求向荣矿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5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因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 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2016年12月12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根据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3月下发文件,督促公司对现有10万吨含铅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司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和第10.1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洪巩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时任董事洪巩堤,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月11日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53,8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8年9月13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蓝盾转债”,证券代码为“123015”,上市数量538万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