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95版)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12 基金的决策依据及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3 业绩比较基准
60%*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40%*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致,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以及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所有交易的债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可转换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适合作为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4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从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离形成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15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来源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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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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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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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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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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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6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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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7月31日。
§17 基金份额的折算
17.1 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包括周期性份额折算及年度份额折算。周期性份额折算是指在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的年份进行的份额折算。年度份额折算指在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所进行的份额折算。
【1】周期性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年份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三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可转债份额和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相应折算会增加新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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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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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5)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周期性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年度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个年度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遇发生周期性份额折算的年度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折算前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以每10 份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份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招商转债A持有人,以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5)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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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份额数量调整公式:
1)招商转债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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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年度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7.2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1】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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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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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3:7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B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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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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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7:3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A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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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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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8.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8.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8.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8.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8.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8.5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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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赎回费率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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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19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15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次招募说明书刊登后本基金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数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
2、更新了“释义”。
3、在“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4、在“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更新了“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5、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6、在“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部分,更新了“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更新了“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更新了“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更新了“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更新了“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更新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在“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投资范围”,更新了“投资限制”,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8、更新了“基金的业绩”。
9、在“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更新了“暂停估值的情形”。
10、在“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更新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1、在“风险揭示与管理”部分,更新了“流动性风险”。
12、在“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的投资”。
13、在“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托管协议当事人”,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更新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4、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