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与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签署合作
意向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8-071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与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签署合作
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仅为合作各方达成的意向性安排,具体合作方案和合作细节以相关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涉及的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签署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意向协议签署概况
2018年9月11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威医疗”)与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医疗”)签署了《意向书》。《意向书》仅为合作各方的初步意向性安排,是吉威医疗与西门子医疗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基本共识,《意向书》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L88E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ELISABETH STAUDINGER-LEIBRECHT
5、注册资本:24,920.50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9日
7、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78号第二幢2楼204室
8、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生物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设备的经营性租赁,医疗设备及其软件和零部件(含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上述产品的辅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产品设备的批发、维修、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相关配套业务和售后服务,上述产品的仓储(除危险品)、分拨业务以及网上零售,受母公司委托为母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或者关联公司提供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市场营销服务及上述服务相关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商业性简单加工,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其代理,商品展示。
9、关联关系:西门子医疗与公司及吉威医疗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业务情况分析: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吉威医疗与西门子医疗未发生交易。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意向协议,公司尚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公司将在具体事项明确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合作双方: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与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1、合作宗旨:血管造影机合作研发生产,为县级医院导管室提供联合解决方案。
血管造影机合作研发生产以及为县级医院导管室提供联合解决方案的合作目标旨在向不少于400家县级医院推广西门子医疗中国关联方与吉威医疗合作研发生产的血管造影机和吉威医疗及其关联方生产的耗材,并逐渐形成中国国内市场的全面覆盖。
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保证项目的快速推进。吉威医疗拟负责血管造影机的注册申报、销售和推广,以及提供导管室所需耗材和服务,联合4个医生集团向县级医院提供专业培训,帮助医院完成学科建设;西门子医疗和吉威医疗共同进行血管造影机的研发、生产和售后服务,并可通过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为有需要的医院提供金融解决方案。
2、日程安排:双方应尽力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就合作形成结论。
3、协议的效力:本意向书表达了双方达成战略合作的意向,不应视为同意投资、开展项目或签订协议的法律上的承诺。根据本意向书确定的内容,在开展具体项目时,由吉威医疗与西门子医疗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经商谈一致并获得内外部批准后可以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内容的具体细节以该等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意向协议是基于吉威医疗与西门子医疗业务的互补性和对基层医疗市场发展战略认知的高度一致性,为促进中国基层医疗市场发展,推进分级诊疗实施,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双方优势资源,拟开展战略合作。如合作能够顺利达成,将进一步提升吉威医疗在中国心血管介入领域市场的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吉威医疗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对吉威医疗和公司的业绩均有正向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安排,属于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意向性约定,相关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最终能否签署正式协议及正式协议内容与《意向书》是否一致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协议内容以相关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涉及的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意向书》。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8-072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4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79,919,243股股份、向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90,900,84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公司于2018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8,871,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8.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37,023,180.00元,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或“丙方”)已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792,023,180.00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00386号)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00387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签署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7336806400。截至2018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92,023,180.00元(人民币拾柒亿玖仟贰佰零贰万叁仟壹佰捌拾元整)(不含利息)。甲方承诺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甲方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及其他相关中介费用和重组税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
4、甲方授权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6、甲方使用募集资金,需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甲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需经丙方指定的两名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以书面确认后乙方才能同意支取。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财务顾问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盖有该丙方成员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丙方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则其对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协议于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