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17日
一、基金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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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510601”。
2、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3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三)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三)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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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指定媒介。
七、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申万菱信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及专线电话咨询021-962299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