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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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8-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8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3日、2018年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018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续申请的和新增申请的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财产为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在必要时由公司关联方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投资”)、齐勇先生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或向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约定为准。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在人民币2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总额范围内,就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涉及关联交易除外)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出具决议,授权公司董事长齐勇先生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相关申请银行授信及贷款事宜,并签署与贷款事宜相关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前述授权的有效期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18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一、交易概述

近期,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公司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

英维克投资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518.2062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87904796T,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布巷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楼C,法定代表人为齐勇,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

英维克投资现有股东7人,均为公司职工,其股权结构如下:

2、齐勇,中国国籍,为公司创始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64.84%的股权外,还直接持有公司6.19%的股份,合计可控制公司32.79%的有表决权股份。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1、最高债权限额:8,000万人民币。

2、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上述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被担保对象:公司。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次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关于公司2018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明确同意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已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未履行完毕的担保金额

(1)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含本次)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