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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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2018-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8年9月18日在本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鹏鼎控股”,证券代码为“002938”。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2,311,430,816股,其中231,143,082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月1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本《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许建成先生:

经查明,你在担任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55号),因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及《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如果你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本所将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并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本公告已抄送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月17日

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奥”)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8日,*ST德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0至-5,000万元。2018年2月25日,*ST德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净利润为-7,250.73万元。2018年4月16日,*ST德奥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4.75亿元。2018年4月27日,根据*ST德奥披露经审计的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为-5.13亿元。*ST德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修正前业绩快报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占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84%、86%。*ST德奥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公司及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书面及现场申辩情况如下:

公司提出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审计工作未完成导致相关减值金额无法确定等。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理Michael Creed、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提出公司未能及时修正业绩预告具有特殊原因,并且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与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及时披露相关风险等申辩理由。

三、审议意见

根据违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书面和现场申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ST德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5.13亿元与业绩预告中的-8,000至-5,000万元及第一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7,250.73万元存在较大差异,且公司因净资产为负,股票交易于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违规情节严重。因此,对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理Michael Creed、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ST德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ST德奥时任董事长王鑫文、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德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总经理Michael Creed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德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对公司及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理Michael Creed、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王鑫文、Michael Creed、张之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