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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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18-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8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4日、2018年8月8日公告披露了《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及《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公司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计划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窗口期不减持),其中毛绍融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52,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1%),赵大为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52,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1%)。截至2018年8月6日,毛绍融先生及赵大为先生均未减持公司股票,各自仍持有公司股票1,008,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5%)。

近日,公司收到毛绍融先生及赵大为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2018年9月14日,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

(2)、拟减持数量和股份来源:合计不超过504,21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现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 应对该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人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具体情况如下表:

(3)、拟减持时间: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已实施完毕,具体如下:

3. 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规定的不得减持的以下情形: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承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 5 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均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毛绍融先生以及赵大为先生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