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26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2018年9月17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9号金苹果创新园A栋21楼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宝康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74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71%。
(1) 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41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85%。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17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9.36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5,84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数为2,32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6%。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1,034,3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5%;反对482,9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1%;弃权2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464,3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6%;反对482,9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7%;弃权2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11,010,0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8%;反对484,7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8%;弃权2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440,0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06%;反对484,7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0%;弃权2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4%。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增持主体终止履行增持承诺的议案》;
同意76,034,4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25%;反对2,140,0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034,4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25%;反对2,140,0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宝康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王立峰、张弛
3、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