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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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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注:2018年预测金额=2018年1-3月实际金额+2018年4-12月预测金额;2018年1-8月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2018年1-8月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占2018年评估预测净利润的49.27%,占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48.61%。标的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具备可实现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营业收入具备可实现性

1、评估预测2018年收入谨慎合理,在手订单覆盖率高

评估预测康恒环境垃圾焚烧发电运营业务和生物质发电业务收入全部以在手项目为基础,未考虑新增项目的影响。

评估预测康恒环境2018年4-12月垃圾焚烧发电站建设业务收入均以现有在手项目为依据,2019年、2020年现有在手项目可确认收入占预测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14%和21.79%。2018年4月至2020年合计现有在手项目可确认收入占合计预测收入的比例为70.25%。

标的公司在手订单以及收入覆盖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对“问题11”的回复“二/(一)待执行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期预测收入情况、(二)新增业务预测期内增长率、各年收入情况”。

因此,本次评估在手订单对收入预测的覆盖率较高,收入预测是谨慎合理的。

2、标的公司2018年1-8月实现收入受一定季节性影响

标的公司2018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占2018年预测营业收入比例为34.95%,其中,垃圾焚烧建设业务实现收入占比为29.31%,垃圾焚烧运营业务实现收入占比为67.86%。受春节假期停工、北方地区冬季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于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垃圾焚烧建设业务具有一定季节性,导致1-8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收入占比较低。

3、标的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收入、运营收入均具备可实现性

(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收入具备可实现性

考虑到标的公司垃圾焚烧建设业务的季节性,同时标的公司在手垃圾焚烧建设订单的执行进度不存在明显低于坤元评估预测进度的情况,标的公司垃圾焚烧建设业务收入具备可实现性。

标的公司2018年9-12月垃圾焚烧建设项目预计进度及预计可实现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收入具备可实现性

标的公司垃圾焚烧运营业务基本不存在季节性,标的公司垃圾焚烧运营收入目前来源于珠海项目及宁波项目,预计在2018年9-12月可实现运营收入合计约13,445.00万元。根据2018年1-8月垃圾焚烧运营业务实现收入占2018年预测垃圾焚烧运营业务收入比例,标的公司垃圾焚烧运营业务收入具备可实现性。

综上所述,结合标的公司2018年1-8月未审营业收入以及2018年9-12月预计垃圾焚烧建设收入及运营收入,2018年标的公司全年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345,812.71万元,超过评估预测2018年收入。因此,标的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具备可实现性。

(二)毛利具备可实现性

标的公司2018年1-8月实际毛利率为40.28%,2018年预测毛利率为34.89%,实际毛利率高于预测毛利率,因此,标的公司2018年毛利具备可实现性。

综上,标的公司截至目前经营表现情况良好,符合预期。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报告期承接的BOT项目、垃圾焚烧发电站建设项目不断增加,使得标的公司2016年垃圾焚烧发电站建设服务收入较2015年大幅增长,2017年垃圾焚烧发电站建设服务收入、垃圾焚烧发电站运营服务较2016年大幅增长,进而使得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

2、标的公司2016年业绩大幅增长主要系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增长导致,毛利率增长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2017年业绩下滑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增加,毛利、经营性税金及费用均有所增加;由于2017年毛利率较2016年有所下降,毛利增加额小于经营性税金及费用增加额。

3、标的公司2018年1-3月业绩下滑主要系受到垃圾焚烧发电建设业务所处阶段影响,实现营业收入较少;同时由于毛利率下降,毛利降幅大于营业收入降幅;费用在年度内均匀发生,经营性税金及费用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而增加。

4、根据标的公司2018年1-8月经营情况和年内预测情况,标的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具备可实现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天衡会计师认为:

1、标的公司报告期承接的BOT项目、垃圾焚烧发电站建设项目不断增加,使得标的公司2016年垃圾焚烧发电站建设服务收入较2015年大幅增长,2017年垃圾焚烧发电站建设服务收入、垃圾焚烧发电站运营服务较2016年大幅增长,进而使得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

2、标的公司2016年业绩大幅增长主要系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增长导致。标的公司2017年业绩下滑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1)2017年毛利率较2016年有所下降;(2)虽然2017年营业收入增加,但由此带来的毛利增加额小于经营性税金及费用增加额。

3、标的公司2018年1-3月业绩下滑主要系受到垃圾焚烧发电建设业务所处阶段影响,实现营业收入较少;同时由于毛利率下降,毛利降幅大于营业收入降幅;费用在年度内均匀发生,经营性税金及费用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而增加。

4、标的公司截至目前经营表现情况良好,符合预期。

问题7:关于偿债能力。草案披露,标的资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在2017年度、2018年一季度出现负数,资产负债率也由2015年的34.31%大幅上升至2017年年末的60.97%。请公司结合业务扩张速度、项目建设进度、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变动等,分析说明标的资产的融资及偿债能力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请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业务扩张、项目建设进度

标的公司将围绕垃圾焚烧发电的核心业务,构建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及投资专业平台,进一步拓展全国市场网络,扩大标的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领域中的领先优势。通过投资新建、项目收购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等多种方式,尽快扩大标的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运营规模。标的公司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在国内市场上设计日处理垃圾能力突破6万吨,并建立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为先发、中心省会城市为中轴,中西部重点城市全面辐射的业务布局;在国际市场上实现突破,实现国内先进固废处理技术的输出。

截至2018年8月31日,标的公司已取得的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表所列项目中,沈阳项目、南昌项目为标的公司参股项目;

注2:标的公司分别通过竞争性磋商和招投标方式获得青岛项目、青岛项目扩能,青岛项目及扩能项目合并建设;

注3:南昌项目、珠海二期项目尚未签署正式的特许经营协议,但标的公司与政府方已经签署框架协议或合作协议,且项目公司已经设立,项目已经取得发改部门对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注4:标的公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总规模(合计数)统计口径包含二期(如有)。

除上述项目外,截至2018年8月31日,标的公司已取得的在执行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包括EPC项目、垃圾焚烧发电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79,324.24万元。

二、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变动

报告期内,康恒环境的有息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康恒环境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有息负债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康恒环境的财务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标的公司利息资本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逐步进入大规模的建设投入期,银行借款规模逐年增加,导致利息支出逐年增加。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金额分别为1.01万元、0.00万元、3,378.19万元及1,656.37万元;标的公司利息资本化金额分别为0.00万元、2,225.03万元、2,722.32万元及583.42万元。

三、融资及偿债能力的稳定性

(一)融资能力

作为未上市企业,康恒环境报告期融资主要依靠股东投入和银行借款。截至2018年8月31日,康恒环境的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受到国家政策支持,业务发展良好,并且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入运营阶段之后,能够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标的公司和多家银行业务关系良好,可以通过银行借款筹集发展所需资金,授信额度及借款金额能够满足标的公司投资、建设等资金需求。

另外标的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向贷款银行进行提款,存在已申请贷款但尚未全部提款的情况。截至2018年8月31日,标的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已申请贷款但尚未全部提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偿债能力

报告期内,康恒环境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注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注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注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注5: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期资金投入较大,多数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所需销售费用、采购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等较少,对资金的需求相对较少。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大部分项目处于建设期(比如珠海项目、宁波项目、太原项目、榆树项目等),对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通过长期借款筹集建设基金。

标的公司报告期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处于增长态势;利息保障倍数随着利息支出的增加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资产负债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持平;由于标的公司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同时处于运营阶段的垃圾焚烧项目数量较小,导致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性现金流量金额为负。随着回款情况改善、更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入运营期,预计标的公司现金流将趋于稳定,有助于保持稳定的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偿债能力较为稳定,不存在无法偿付到期负债的情况。

四、标的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一)标的公司业务发展良好,行业地位较高

标的公司是中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成长快速的领军企业之一,立足于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拥有垃圾焚烧核心设备技术以及遍布全国的垃圾焚烧核心系统集成业绩,并向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固废综合处理领域拓展。

在垃圾焚烧发电投资-建设-运营领域,根据E20环境平台统计的2017年固废企业生活垃圾焚烧规模,标的公司“存量+2017年新增”规模处于行业第9位,2017年新增规模处于行业第1位。随着在建、筹建项目的投产,标的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提升运营项目的市场份额。

在垃圾焚烧发电核心设备领域,标的公司在消化吸收日立造船-VonRoll技术基础上,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炉排加以改进,累计为国内近100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供垃圾焚烧发电核心系统集成,对应的焚烧炉设备总日处理规模近10万吨/日,约占全国焚烧炉设备对外销售市场(不含自用)份额的40%。

(二)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7年、2016年和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5,122.95万元、74,027.92万元和28,635.5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8,324.25万元、21,089.94万元和7,204.84万元。

同时,补偿义务人承诺康恒环境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0.00万元、70,000.00万元、90,700.00万元。若标的资产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变更登记至四通股份名下,则业绩承诺期顺延至2021年度,补偿义务人承诺康恒环境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0.00万元、70,000.00万元、90,700.00万元和106,000.00万元。

因此,标的公司历史期业绩较高,预计未来业绩高速增长,盈利能力较强。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业务发展良好,行业地位较高,盈利能力较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的融资及偿债能力稳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天衡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的融资及偿债能力稳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问题8:关于核心竞争力。草案披露,康恒环境是国内首家完整引进日立造船-VonRoll垃圾焚烧技术并且在国内应用的公司。在引进、消化、吸收该技术的基础上,康恒环境进行了优化改进,在几种规模焚烧线的设计、焚烧设备的研制、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方面实现国产化。请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的自主创新成果,是否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2)同行业竞争者的技术水平情况,标的公司的差异化竞争力;(3)标的公司与日立造船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交易金额,是否为独家授权等内容;(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对日立造船形成重大依赖。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的自主创新成果,是否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一)标的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

康恒环境自成立起即专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技术人才团队的培养,近年来,康恒环境已从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全面走向自主研发。康恒环境结合国内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发展趋势,包括生活垃圾性质特别是热值的变化以及对垃圾焚烧过程中能源利用效率追求的提高,有针对性地重点突破相关技术,并进行技术层面的前瞻性布局。康恒环境炉排设备在全国各地大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取得了优异的运行成绩和领先的运行指标。

标的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及其所处阶段如下:

(二)标的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及获得的技术奖励

截至2018年7月31日,康恒环境拥有授权专利共72项,其中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55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此外,还有多项专利正在申请受理中。康恒环境“生活垃圾能源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应用”于2012年获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并于2013年获国务院国家科学进步二等奖。

综上所述,康恒环境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核心技术,广泛应用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中,并同时在技术的实际应用过程中,顺应行业发展的趋势,不断改进、优化、创新技术,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自主创新水平与技术成果在行业内保持领先地位。

二、同行业竞争者的技术水平,标的公司的差异化竞争力

(一)同行业竞争者的技术水平

1、炉排炉技术已经成为垃圾焚烧炉主流技术

垃圾焚烧处理系统中最关键的设备是垃圾焚烧炉,焚烧炉设备技术是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核心技术水平的集中体现。

目前我国垃圾焚烧炉主要包括炉排式焚烧炉、流化床式焚烧炉等。炉排炉技术目前是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中最为成熟,也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技术,相较于其他焚烧技术,在性能、环保、效率、政策支持等方面具有优势。

炉排炉与流化床技术特点对比分析如下:

2000年,原住建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科技部联合颁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出“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他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2008年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随着产业政策对炉排炉技术的倾斜以及对流化床技术的进一步限制,加之炉排炉技术在使用性能的诸多优势,其已成为我国目前垃圾焚烧处理行业的主流应用技术。

2、同行业竞争者的炉排技术特点及水平

国内炉排炉技术最初主要通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或吸收消化国外技术。国外著名的炉排炉生产制造商包括瑞士VonRoll(已被日立造船收购)、德国DBA、法国ALSTOM、日立造船、日本三菱和荏原(Ebara)公司等。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的主要参与者也纷纷在吸收消化国外技术的基础上加大了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并实现国产化。

根据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设备市场分析报告》,国产化焚烧炉技术主要包括:康恒环境引进的日立造船-VonRoll国产化技术、重庆三峰引进的SITY2000国产化技术、新世纪自主研发技术、光大国际自主研发技术及其引进的SITY3000国产化技术以及一些其他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自产自用或对外销售极少的国产化技术,如绿色动力、深圳能源、上海环境等。

国内炉排技术特点及市场应用情况如下:

(二)康恒环境的差异化竞争力

康恒环境自成立以来即专注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业务由垃圾焚烧发电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拓展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通过深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康恒环境形成了差异化竞争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技术优势

(1)炉排技术的引进、消化与自主创新

康恒环境在引进日立造船炉排后,实现国产化,并持续改进创新。康恒环境根据中国垃圾特性,对垃圾焚烧厂核心系统涉及的各项技术、工艺都进行了大量的改进和创新,突破了日立造船授权技术范围,提高了焚烧炉设备的整体性能,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在超大型炉排技术、高热值炉排技术方面,康恒环境凭借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取得了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其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康恒环境顺应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多项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例如,康恒环境投资建设的宁波鄞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净化处理系统采用了当前行业内最先进的处理工艺,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远优于欧盟2010标准,是国内第一家投运的超低排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此外,康恒环境研发并在项目中应用了第三代自动燃烧控制系统、高参数余热锅炉、烟气再循环技术等新技术。

(3)强大的技术团队

康恒环境核心技术管理团队深耕固废处理领域多年,具有丰富的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运营经验。康恒环境长期坚持以优秀的企业文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以及具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吸引并留住人才。目前,康恒环境技术团队拥有技术骨干150多人,拥有平均十年的行业经验。

(4)丰富的项目经验

康恒环境自成立之初就专注于垃圾焚烧机械炉排炉。康恒环境的核心团队拥有丰富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建设以及运营经验,主持和参与了多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康恒环境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先进成熟的焚烧炉系统集成,还可以针对垃圾焚烧厂的投资、建设以及运营维护等方面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2、人才团队优势

康恒环境长期重视关键技术人才、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经过多年发展,人才队伍逐渐壮大,康恒环境环境工程公司是提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以及EPC总承包服务的主要载体,该职能部门集工程设计、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四大功能于一身,为康恒环境内外部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提供有力支持。环境工程公司下设技术中心、设备中心、设计院、工程中心、采购中心等关键技术及职能部门,可高效协调设备供货、设计管理、采购、建设等各个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重要环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技术团队、工程管理团队的发展需要大量项目经验作为支撑,康恒环境人才团队的技术及管理能力在业务规模的扩张中将进一步扩大领先优势。

3、产品优势

在垃圾焚烧系统集成方面,截至目前,康恒环境已经为近100个项目提供了焚烧炉系统集成,总处理能力近10万吨/日,焚烧系统的发电效率、运行稳定性等得到业主的普遍认可。康恒环境研发、设计的炉排可以实现垃圾在焚烧炉中完全燃烧,适应国内生活垃圾普遍存在的高灰分、高水分、低热值等特点,有利于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稳定运营和收益,确保排放达标,在全国各地大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取得了优异的运行成绩和领先的运行指标:可稳定地超负荷10%连续运行,炉渣热灼减率在2.0%以下;一氧化碳排放量在10mg/Nm3以下,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50mg/Nm3以下。

康恒环境拥有核心焚烧设备技术,并顺应国内垃圾性质以及处置需求的变化趋势不断改进、更替技术,具备开发新型炉排,特别是大型炉排、高热值炉排的能力。由康恒环境提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的石家庄灵达项目是目前已投产运行的,单炉处理规模最大的国产焚烧炉设备,实际处理规模为825吨/日。

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方面,康恒环境投资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核心的静脉产业园,以工业化的设计、厂区免费便民设施的建设以及设置公众开放日等举措获得业内及周边居民的好评,“邻避”变“邻利”取得了显著成效,宁波项目入选2018年度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项目。

4、服务优势

服务意识是康恒环境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同时也是康恒环境构建品牌效应和市场口碑的重要环节。康恒环境在收到客户反馈问题时立即给予响应,并在第一时间内组织专业的技术团队,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系统复杂,凭借先进的炉排技术、领先的系统集成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经验,康恒环境帮助客户优化完善焚烧系统,确保焚烧炉性能、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污染控制能力等指标达到要求。

此外,为更好地服务国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康恒环境与日立造船于2018年4月成立了的合资公司上海康恒昱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旨在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维修服务、运行保养管理服务。

5、平台优势

康恒环境是中信产业基金旗下的固废综合治理专业平台公司。中信产业基金作为中国领先的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于以控股型投资为主的长期投资策略,积极与被投企业管理层通力合作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致力与被投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中信产业基金于2014年对康恒环境实现控股型投资,为其向垃圾焚烧发电投资、建设、运营的战略转型提供了必要的资金、资源、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依托中信产业基金强大的产业背景和平台优势,康恒环境相继获得珠海项目与宁波项目,目前均已顺利投产运行,康恒环境目前尚有多个大型、优质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处于在建、筹建阶段。此外,康恒环境拓展生物质发电业务,与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发挥协同效应,继续维持固废综合治理领域的领先优势。

三、标的公司与日立造船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交易金额,是否为独家授权

2009年,康恒环境引进日立造船-VonRoll炉排技术。2009年3月,康恒环境前身康恒有限与日立造船首次签署《技术授权协议》,康恒环境向日立造船支付一次性初始授权费用1.3亿日元,并按特许产品的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提成费,技术授权有效期至2013年8月4日。

2013年8月5日,康恒有限与日立造船续签了《技术授权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标的公司与日立造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为独家授权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在2013年《技术授权协议》签订时,Hitachi Zosen Inova AG已成为日立造船子公司,日立造船拥有Hitachi Zosen Inova AG在指定区域使用其相关技术及转让相同技术的特许权。

2018年3月23日,日立造船向康恒环境出具《声明信》,就康恒环境与日立造船于2013年8月5日签订的《技术授权协议》,在康恒环境要求且日立造船同意的情形下,协议在当前许可期结束后续期10年,并在接下来每一次10年续期结束后进一步续期10年。

报告期各期,康恒环境向日立造船支付的计入项目成本的技术许可费(提成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四、标的公司是否对日立造船形成重大依赖

(一)康恒环境拥有垃圾焚烧核心设备系统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康恒环境在日立造船许可炉排技术的基础上,持续进行改进、优化,使得垃圾焚烧核心设备更加适应中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现状与垃圾焚烧厂的需求,并且在“特许产品”涉及核心设备及系统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根据《技术授权协议》的约定,由康恒环境或其员工独立完成的与“特许产品”有关的修改、改进或改造,康恒环境有独立占有专利的权利,康恒环境同意日立造船拥有上述专利的使用权。

日立造船对康恒环境的技术授权包括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技术诀窍,对于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核心设备及系统,康恒环境与日立造船的技术参数对比以及康恒环境取得或申请中的相应专利、改进技术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如下:

康恒环境拥有的专利能够覆盖日立造船授权技术涉及的各个核心模块,其对日立造船授权技术在实际应用中所作的改进优化亦在国内多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得以广泛使用,从焚烧厂的运行效果及业主给予的良好反馈来看,康恒环境不仅全面掌握日立造船授权炉排技术,更在将授权技术应用于国内垃圾焚烧发电核心系统集成的过程中实现了更好的适用性、提高了国产化水平。

基于康恒环境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其多年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积累的经验,康恒环境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二)日立造船授权技术并非康恒环境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康恒环境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业务涵盖以BOT方式从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EPC总承包以及垃圾焚烧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康恒环境根据《技术授权协议》需要支付提成费的“特许产品”范围及设备金额占康恒环境向业主提供的焚烧厂全厂系统集成或核心生产系统集成的比例较小,康恒环境并非单一的设备供应商,其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在康恒环境凭借垃圾焚烧发电集成技术优势、领先的核心系统集成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经验,确保垃圾焚烧发电厂整套系统的焚烧处理能力、焚烧炉性能、发电效率和污染控制能力等各项运行指标满足设定要求。

此外,康恒环境自2014年起由垃圾焚烧核心系统集成商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商转型,依托先进的垃圾焚烧发电集成技术、适合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工艺流程以及高标准的污染排放控制方案,集聚拥有丰富国内外行业经验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康恒环境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美誉度以及快速增长的业绩。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康恒环境已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个,在建项目9个,筹建项目6个。地方政府在选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者时,往往关注投标人是否具备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成功经验。随着康恒环境在建项目的陆续投产,其在项目运营方面将拥有更丰富的业绩,为持续获得优质项目提供保障。

(三)康恒环境向日立造船支付的技术提成费金额及占比均较小

报告期内,康恒环境向日立造船支付的计入项目成本的技术许可费及占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向日立造船支付的技术许可费占其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低,向日立造船支付技术许可费不会影响康恒环境的盈利水平。此外,随着康恒环境在建项目的陆续投产,运营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将提升,向日立造船支付的提成费占收入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

综上所述,康恒环境全面掌握日立造船授权技术并拥有授权技术所涉及核心系统、设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其对授权技术的改进使其对中国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更具适用性,康恒环境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日立造船授权技术并非康恒环境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同时,康恒环境支付的提成费金额及占收入、成本比例较低,不影响康恒环境的盈利能力。因此,康恒环境对日立造船不构成重大依赖。

(四)康恒环境与日立造船并非依赖关系,而是合作共赢关系

康恒环境对日立造船不存在依赖,双方在近十年的业务往来中形成了合作共赢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康恒环境与日立造船每年定期举行两次专家技术交流会,就潜在项目机会、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发展趋势、设备及工艺流程的改进、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售后服务等进行沟通交流。

2、日立造船需要康恒环境在中国为其推广炉排技术、提供必要的支持参与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康恒环境凭借本土化优势,可向日立造船提供符合中国标准规范的焚烧厂技术建议、为日立造船向中国的焚烧厂所提供的设备提供维修及售后服务、为日立造船在中国的销售业务提供支持等。

3、2018年4月,日立造船与康恒环境设立由康恒环境控股的合资公司上海康恒昱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定位于为中国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检测、检修服务,共同投资进一步深化了双方的合作。

综上所述,康恒环境不存在对日立造船的重大依赖,双方保持紧密的技术交流,并形成了合作共赢的关系。

五、《重组报告书》补充披露情况

1、标的公司的自主创新成果,是否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拟置入资产业务与技术/十、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四)标的公司的自主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中补充披露。

2、同行业竞争者的技术水平情况,标的公司的差异化竞争力

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康恒环境的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四)同行业竞争者的技术水平,标的公司的差异化竞争力”中补充披露。

3、标的公司与日立造船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交易金额,是否为独家授权等内容

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十五、许可他人使用资产及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二)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1、被许可使用技术”中补充披露。

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对日立造船形成重大依赖

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十五、许可他人使用资产及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三)标的公司对日立造船不存在重大依赖”中补充披露。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标的公司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2、与同行业竞争者相比,标的公司的差异化竞争力具体体现在技术优势、人才团队优势、产品优势、服务优势和平台优势几个方面;3、标的公司使用日立造船授权的垃圾焚烧核心设备技术并支付一定提成费,该授权非独家授权,授权期限至2023年8月4日但期满后可自动续期10年,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向日立造船支付的提成费金额较小;4、康恒环境不存在对日立造船的重大依赖,双方形成了合作共赢的关系。

问题9:税收优惠。报告期内,康恒环境主要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56%、10.24%、14.24%和37.75%。请公司补充披露:(1)将来是否存在税收优惠不断下降及取消的风险,(2)在盈利预测中是如何考虑的。请财务顾问及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基准日时康恒环境享有的税收优惠

截至评估基准日,康恒环境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康恒环境目前持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3日核发的编号为GR20173100296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康恒环境自2017年至2019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康恒环境的子公司宁波明州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珠海信环环保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1-3月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康恒环境的子公司伊犁康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5%征收。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2日下发的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康恒环境利用垃圾发电收入及垃圾处理劳务收入自2015年7月1日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利用垃圾发电收入退税比例为100%,垃圾处理劳务收入退税比例为70%。

二、未来税收优惠不断下降及取消的风险较小

从行业方面来看,康恒环境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系国家对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扶持。环境保护行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又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大力发展环境保护行业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因此,总体来看,康恒环境享有的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间内下降或取消的可能性较小。

三、盈利预测假定标的公司能够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康恒环境将继续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所需条件。

下表中将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逐项列出,并结合康恒环境在历史期间的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对其未来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进行逐项分析后,确认康恒环境未来将继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所需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预计康恒环境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公司能够满足相关条件。

预计康恒环境的子公司伊犁康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作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将继续满足《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税收优惠所需条件。

康恒环境利用垃圾发电收入及垃圾处理劳务收入将继续满足《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需条件。

由于康恒环境享受现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间内下降或取消的可能性较小,同时预计康恒环境将继续满足相关税收优惠所需条件,因此,本次预测时,假设国家税收政策保持现行规定,税种及税率无较大变化,康恒环境能够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并据此对康恒环境未来的相关税费进行预测。

三、《重组报告书》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本次交易评估情况/四、董事会对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八)收益法评估对税收优惠预测的合理性分析”中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康恒环境未来税收优惠不断下降及取消的风险较小;本次评估预测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考虑方法合理。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康恒环境未来税收优惠不断下降及取消的风险较小;本次评估预测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考虑方法合理。

问题10:特许经营协议。草案披露,目前康恒环境已取得16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其中,宁波明州项目为单一来源采购、珠海项目为通过招商投标程序获取。请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后续是否会因与合同甲方签订补充、配套协议从而导致预计收入减少的情况,在进行盈利预测时是否进行了考虑。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项目取得方式的合规性分析

(一)与特许经营项目取得方式相关的法律规定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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