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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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18-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8-080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起诉方(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110,481,105.44元,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600,279,279.28元,累计涉案金额为710,760,384.7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710,760,384.72元(未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起诉方(申请仲裁方)

(二)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被起诉方(被申请仲裁方)

(三)累计案件金额统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起诉方(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110,481,105.44元,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600,279,279.28元,累计涉案金额为710,760,384.72元。

二、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起诉方(申请仲裁方)的案件基本情况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股权回购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鸿玺投资

被告方:周发武、刘姣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2年5月,鸿玺投资以2860万元受让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正环保”)9.1954%(对应400万元出资)股权,并与巨正环保法定代表人周发武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如巨正环保未能实现约定的盈利承诺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鸿玺投资有权要求周发武回购其持有的巨正环保全部股权。

2016年5月,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签订《延期回购协议书》,确认《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满足,周发武、刘姣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回购义务,并以巨正环保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周发武、刘姣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鸿玺投资于2017年9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发武支付回购款46,501,876.16元,并支付违约金9,300,375.23元;请求判令周发武以其质押的巨正环保10%股权及与该等股权相关的全部收益孳息承担质押保证责任,刘姣对周发武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7)沪0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发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玺投资支付股权回购款44,494,799.84元,支付违约金8,898,959.97元,并以巨正环保1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鸿玺投资优先受偿,刘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诉案件受理费320,81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811.26元,由周发武、刘姣负担311,749元,鸿玺投资负担14,062.26元。

本案尚在上诉期间。

(二)深圳刚泰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黄金公司”)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黄金公司

被告方: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被告二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6年3月,深圳黄金公司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深圳黄金公司依约履行了协议,但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未依约全额支付货款。2016年深圳黄金公司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的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3,677,432.00元;被告一退还2016年4月11日其向原告申请展销的黄金饰品;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估人民币700,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16年8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2016)粤0303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黄金公司支付货款23,912,72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0.045%/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0.09%/日的标准计算);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黄金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如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不能偿付判决确定的相关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益林镇益西社区居委会益林中心商业街相关房产(房产证编号为阜房权益林字第00128744号至0012876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69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0,690元,由深圳黄金公司负担人民币3690元,由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67,000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3、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生效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深圳黄金公司依法向抵押房产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到拍卖阶段,经过第一次拍卖,成交2套(6个房间),另18套(52个房间)法院正在组织第二次拍卖。

(三)上海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玺投资”)与叶蕊茂、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鸿玺投资

被告方: 叶蕊茂、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鸿玺投资与叶蕊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叶蕊茂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686,418元受让鸿玺投资持有的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5月30日鸿玺投资就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对叶蕊茂、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蕊茂向鸿玺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686,418元,支付资金成本费用15,746,860.27元,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本金之日止;请求判令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沪01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叶蕊茂应于2016年12月26日前向鸿玺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0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向鸿玺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100万元。

(2)叶蕊茂应向鸿玺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13,625,000元,资金成本4,253,229元,诉讼费、担保法、律师费合计778,091.83元,合计18,656,320.83元,于一年内分期还清所有款项。

(3)叶蕊茂支付完协议约定的所有费用后,鸿玺投资应将其所持有的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叶蕊茂或叶蕊茂指定的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审批及工商变更事宜。

(4)若在2018年6月7日前叶蕊茂将其持有的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叶蕊茂应在完成工商变更或工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另行向鸿玺投资给付前述第二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资金成本60%的款项,即2,551,937.40元。

(5)本案诉讼费315,584元,减半收取计157,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0元,担保费115,299.83元均由被告叶蕊茂承担(以上款项已包含在第二项中分期支付)。

(6)若被告叶蕊茂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支付,鸿玺投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

a.叶蕊茂向鸿玺投资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款项中未支付的部分;

b.叶蕊茂向鸿玺投资支付已付股权转让款对应的资金成本费用人民币1,433,496.58元;

c.叶蕊茂向鸿玺投资支付此前拖欠的股权转让款对应的资金成本人民币12,759,687.50元(按年利率15%,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

d.本案已发生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强制执行申请费均由叶蕊茂和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7)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在出具调解书后,且支付完毕前述第一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则鸿玺投资应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被告的相关财产保全。

调解达成后,叶蕊茂、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部分履行了调解书约定义务,鸿玺投资将依据调解书及法律规定,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深圳刚泰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黄金公司”)与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黄金公司

被告方: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月17日,深圳黄金公司以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3,599.48元,支付利息840,192.52元,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以其抵押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4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沪0115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063,599.48元,违约金1,409,764.48元;被告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抵押人被告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座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菜市场315、317、318号的房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472,963.96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8,146元,由原告负担11,510元、由两被告负担66,636元。

判决宣布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产权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 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6年5月,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公司”)与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那是”)签署了《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2016年7月,珂兰公司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署的《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于2016年7月14日解除;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一次性授权金100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6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具(2016)津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已到期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授权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1380元,被告负担12420元。

2017年1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津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变更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2016)津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于2016年7月14日解除,被告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授权金800000元”;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2016)津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天津那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天津那是拒不履行,珂兰公司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珂兰公司同意将天津那是应返还款项减至60万元;同意天津那是分四期返还授权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接受吴向峰为天津那是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该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18年8月20日完成签署,正在履行过程中。

(六)公司诉广州市优娜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娜公司”)、唐才国、陈振杰、周文毅、南京米莱有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刚泰控股

被告方:优娜公司、唐才国、陈振邦、周文毅、南京米莱有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6年通过收购及增资的方式,持有优娜公司51%股权。2017年2月,公司与杭州富阳正信如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阳正信基金”)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被告51%股权转让给富阳正信基金,公司为富阳正信基金劣后有限合伙人。随后,公司向优娜公司的其他六名股东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拟受让人信息、股权转让价款、转让股权数量、付款方式、支付期限等股权转让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于优娜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备案手续,2017年10月,公司作为原告,优娜公司作为被告,优娜公司其他6名股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优娜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4月2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下发(2017)粤0113民初字8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优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公司将其持有的优娜公司51%股权变更登记至富阳正信基金名下,其他被告予以协助配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优娜公司承担。

优娜公司其他6名股东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基本情况

(一)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莱坞公司”)诉孙公司瑞格嘉尚(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天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蜜莱坞公司

被告方:瑞格天津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8月,蜜莱坞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在《变形金刚5》中的插入广告未达到预期效果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关于电影<变形金刚5>与映客合作合同》,判令瑞格天津退还合同款9,880,268.40元,承担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费用5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在一审中。

(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自贸区分行”)与公司、公司子公司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黄公司”)、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借款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渤海银行自贸区分行

被告方:上黄公司、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渤海银行自贸区分行以逾期违约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黄公司提前偿还7000万元本金及相应罚息,支付律师费20万元,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恒丰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 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8日,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以公司逾期未向其回购黄金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7,476,4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3,017.37元,支付律师费142,740.00元,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公司、徐建刚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江苏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 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7月26日,江苏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21,750元,本息合计金额为50,021,750元;请求判令原告对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所质押存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公司、徐建刚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8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8)浙01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银行存款人民币50,02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上海农商银行黄浦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公司、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上海农商银行黄浦支行

被告方: 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公司、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 4月,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黄浦支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2018年7月上海农商行黄浦支行宣布提前到期,要求返还租赁的黄金。同年7月上海农商行黄浦支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74,430,000 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承担律师费200,000元,公司、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上海京慧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慧诚”)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李绍同、林亢峰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上海京慧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 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李绍同、林亢峰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9月,京慧诚以国鼎黄金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为由,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人民币26,460,600元及违约金,并以李绍同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41号、45号共计68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林亢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0115民初74275号《民事调书》。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向京慧诚支付货款26,460,600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2.5%为标准,自2015年10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对上述李绍同名下的68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54,694,600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林亢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3,606元,减半收取116,803元,由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李绍同、林亢峰共同负担。同年11月2日,京慧诚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正在正常履行中。

(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

被告方: 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合同项下黄金价款1259.1万元,租赁费1513.93元,合计12,592,513.9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13日,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送达的诉讼材料,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

被告方: 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合同项下黄金价款3798.9万元,租赁费4145.4元,合计37,993,145.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13日,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送达的诉讼材料,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九)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兴业银行兰州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7月4日,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以贷款逾期违约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刚泰控股提前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59,864,770.62元,利息297,230.5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支付自贷款到期后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复利;判令刚泰控股提前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款本金1.1亿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至全部应付票据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判令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