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8-06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9月16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格林美亚太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董事张旸先生、陈星题先生,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吴树阶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青拓集团、宁德市政府拟签署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青拓集团、宁德市政府签署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合作建设三元动力电池材料项目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建设三元动力电池材料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与福安市政府拟签署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与福安市政府签署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陈星题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5、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陈星题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完成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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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约定的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继续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关于拟继续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7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格林美亚太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7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其中,监事会主席余红英女士、监事樊红杰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红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407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分别实施了2016年度和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7509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50人已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4.8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8-07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青拓集团、宁德市政府签署
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
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属框架性协议,框架协议下的具体合作,由各方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商定后另行签订,后期是否能够签署正式的项目协议或合同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鉴于宁德市是世界新能源制造的领先城市,拥有巨大的市场应用空间;鉴于青山钢铁集团拥有丰富的镍矿资源以及镍资源将成为高镍三元动力电池的关键原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与宁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或“宁德市政府”)、福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或“福安市政府”)、青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或“青拓集团”,为青山钢铁集团的下属企业),于2018年9月18日签署了《关于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联合各自的市场、资源与技术优势,计划共同投资,开展动力电池材料制造与循环经济产业链的紧密型合作,建设宁德新能源材料产业园和宁德循环经济产业园,打造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从三元原料到三元材料再到静脉循环的全产业链制造体系,建设世界先进的动力电池原材料制造基地。
2018 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青拓集团、宁德市政府拟签署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青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海洪
注册资本:8.8亿元人民币
住所: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经营范围:对镍铬合金行业的投资;镍铬合金、金属材料生产、研发、设计、销售;五金交电、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拓集团是世界不锈钢行业的领袖企业青山钢铁董事局的下属集团公司,是中国民营企业的杰出代表,创造了从低品位红土镍矿到高级不锈钢制品全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传奇,在印尼与中国福安建设有大型不锈钢材料产业基地,是中国“一带一路”发展的杰出企业。
青拓集团的母公司青山钢铁(及其关联公司)在印尼拥有丰富的镍矿资源,原矿储量在10亿吨以上,镍金属储量在1200万吨以上,将是高镍三元材料的优秀战略原料。
公司与青拓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基于组合优势、实现共赢的原则,公司与甲方、乙方、丁方达成以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一)为加快实施宁德市新能源产业和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丙、丁方同意组合资源、技术与资本在宁德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产业园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利用宁德当地市场优势与投资方的技术优势,打造世界产品体系最完整的三元动力电池材料的原料体系与材料制造体系,全面满足世界正在快速商用化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对三元材料的巨大市场需求;以“互联网+分类回收”为主体,打包建设宁德市报废汽车、废旧电池、危险固体废物、各种再生资源等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产业链,构建宁德城市绿色发展的静脉产业体系,打造世界先进的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基地与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推动宁德市循环发展与绿色发展成为宁德社会发展的增长极。丙、丁合作分期建设宁德新能源材料产业园和宁德循环经济产业园两大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1、宁德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在福安市湾坞半岛选址,规划用地约1100亩,分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包括年产18万吨系列三元材料用高纯原料(高纯硫酸镍、高纯硫酸钴、高纯氯化钴、高纯硫酸锰),5万吨三元前驱体材料与2万吨三元正极材料等系列动力电池用正极原料与正极材料项目,打造先进的车用动力电池正极原料与正极材料战略基地;后续根据市场情况,扩大建设规模。
2、宁德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拟在福安市范围选址建设,用地约900亩(其中配套填埋中心用地约200亩),核心项目包括:
(1)建设报废汽车、报废动力电池、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项目,对宁德市城市矿产资源实施网络化回收、集约化与绿色化处理;
(2)建设总库容为300万立方米的工业危险固体废物填埋中心,作为配套项目,并面向闽中、闽东地区,积极打造面向福建全省的市场化与产业化工业固废处理中心,构建福建危险固体废物处理产业链;
(3)积极参与宁德和福安生态城市治理工程建设,包括垃圾分类与环卫清运、污泥处理与水体治理等生态治理工程;
(4)积极参与宁德市与福安市环保信息云平台建设,打造绿色发展智慧平台。
(二)甲、乙方全力支持丙、丁方在宁德发展,努力将协议项目打造成为宁德城市绿色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推动协议项目形成有世界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链和世界先进的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甲、乙方承诺事项包括:
(1)积极协助开展项目的立项、规划、预选址和环境评价,协助办理项目的相关前置审批手续以及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积极配合推动丙、丁方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资质,推动项目快速实施;并积极推动协议项目享受省级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战略支持。
(2)甲、乙方应尽快协调完成循环经济产业园及其配套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丙、丁方应积极配合。
(3)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并与协议项目同步建设,包括提供达到“五通一平”(包括给排水、电力、通讯、道路及场地平整)条件的土地、配套建设专用配电系统、配套建设处理能力不低于项目需要的工业污水处理厂、配套不低于100亩的保税物流仓储项目用地,配置50亩高级人才公寓用地。
(4)为推进本项目的有效实施,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共同推动设立一支产业投资基金。
(5)积极推动协议项目与当地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形成上下游互动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体系。
(6)积极协调电力公司与丙丁方签订供电协议,保障项目能源成本的竞争力。
(7)在辖区内规划布局危险固体废物填埋中心;未来10年内,将相关资源向本项目聚集,持续优先支持报废汽车项目与危险固体废物项目成为国内先进和有竞争力的循环经济项目。
(三)丙、丁方承诺以下事项:
(1)确保在取得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后24个月内建成投产。如因甲、乙方承诺没有兑现、政府行政许可迟滞、配套设施滞后,以及国家或省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丙、丁方主观原因的客观因素影响而导致丙、丁方无法及时、正常施工与生产,丙、丁方可延迟投资或终止投资;若丙、丁方仍继续实施该项目,其建成投产时间可以顺延,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2)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安全、节能标准进行清洁施工和生产、依法办理项目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后应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安全、环保竣工验收。环保设施投入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3)保证按照有关报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相关材料,并主动办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所需证照。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爆发性增长,成为引领世界绿色发展的主力产业。三元动力电池已经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三元材料则是三元动力电池的核心材料,占据三元电池成本的40%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全球商用化,高镍三元材料对一级镍资源的需求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镍资源的战略安全已经成为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次投资框架协议的签署,将战略牵手镍资源与下游市场,实现“资源+技术+市场”的巨变效应,进一步夯实“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核心产业战略,全面提升公司在三元材料制造领域的前端资源获取与后端市场占有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从镍资源至三元原料到三元材料再到静脉循环的全产业链制造体系,建设世界先进的动力电池原材料制造基地,为全球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提供更低成本更具竞争力的动力电池材料,全面满足世界正在快速商用化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对三元材料的巨大市场需求,对公司在三元材料的全球核心地位建设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投资框架性协议,具体项目投资协议经各方履行审批程序后另行签署。
(2)本协议项目依法享受福建省、宁德市及福安市出台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同一项目从优享受,但不叠加。
(3)基于实施本协议项目成立的投资主体均适用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4)未尽事宜及相关具体事项,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经各方签署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材料和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7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
有限公司与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建设三元动力电池材料
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属框架性协议,框架协议下的具体合作,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商定后另行签订,后期是否能够签署正式的项目协议或合同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鉴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爆发性增长,宁德市是世界新能源制造的领先城市,拥有CATL、ATL、上汽等新能源优势企业,拥有巨大的市场应用空间。未来20年内,三元动力电池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三元材料则是三元动力电池的核心材料,占据三元电池成本的40%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全球商用化,高镍三元材料对一级镍资源的需求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镍资源的战略安全已经成为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荆门格林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永青科技”,青山钢铁集团的下属企业)双方依据各自关联方与宁德市政府、福安市政府已经签署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于2018年9月18日签署了《关于合作建设三元动力电池材料项目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次框架协议”),双方同意以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为主体,在宁德市福安落实《投资框架协议》中关于三元电池材料项目内容。
2018 年9月18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合作建设三元动力电池材料项目框架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森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祥路2666号青山总部大楼A幢1318室
经营范围:金属镍材料、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电池管理系统设备、动力电池系统设备、风光电储能电源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青科技是世界不锈钢行业的领袖企业青山钢铁董事局的下属企业,其母公司青山钢铁(及其关联方)是中国民营企业的杰出代表,创造了从低品位红土镍矿到高级不锈钢制品全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传奇,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多个储量丰富的镍资源矿山,镍金属储量在1200万吨以上,并建成全球最大的镍铁合金冶炼产能,对全球镍资源市场有巨大影响,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来的杰出企业。
公司与永青科技无关联关系。
三、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8.5亿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总投资额的30%出资注册,注册资本为55,500万元,作为项目资本金注资,各方以货币出资,其中:甲方出资22,2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40%股份;乙方出资33,3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60%股份。
2、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废物的处置(不含危险废弃物);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及发展如下:初期目标为5万吨动力电池用三元前驱体材料、2万吨动力电池用三元正极材料,未来依据全球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与扩大生产规模。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爆发性增长,成为引领世界绿色发展的主力产业。未来20年内,三元动力电池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三元材料则是三元动力电池的核心材料,占据三元电池成本的40%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全球商用化,高镍三元材料对一级镍资源的需求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镍资源的战略安全已经成为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是为落实公司与宁德市政府、福安市政府、青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中有关三元电池材料项目内容,将战略牵手镍资源与下游市场,实现“资源+技术+市场”的巨变效应,进一步夯实“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核心产业战略,全面提升公司在三元材料制造领域的前端资源获取与后端市场占有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从镍资源至三元原料到三元材料再到静脉循环的全产业链制造体系,建设世界先进的动力电池原材料制造基地,为全球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提供更低成本更具竞争力的动力电池材料,全面满足世界正在快速商用化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对三元材料的巨大市场需求,对公司在三元材料的全球核心地位建设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五、其他事项
1、有关合资公司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署协议。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过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经各方报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经双方签署的《关于合作建设三元动力电池材料项目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7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与福安市政府签署
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在项目具体实施进度等方面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基于宁德市人民政府、福安市人民政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和青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拓集团”)签订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格林美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山钢铁集团的下属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拟在福安市湾坞镇从事新能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了加快实施投资框架协议中三元材料项目的落地,福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2018年9月18日签署了《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
2018 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与福安市政府拟签署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投资协议书的签署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书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福安是宁德市所属,位于福建省东北部。宁德市是世界新能源制造的领先城市,拥有CATL、ATL、上汽等新能源优势企业,拥有巨大的市场应用空间
三、对外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项目选址: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
实施主体: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8.5亿元人民币
项目用地:福安市湾坞镇,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00亩(具体位置以受让土地不动产权证为准)。
项目内容:建设年产5万吨动力三元材料用前驱体原料和2万吨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建设周期: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且项目审批、建设手续办理完毕后24个月。
(二)甲方承诺事项:
1、积极协助开展项目的立项、规划、预选址和环境评价,协助办理项目的相关前置审批手续以及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快速实施;并积极推动协议项目享受省级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战略支持。
2、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并与协议项目同步建设,包括提供达到“五通一平”(包括给排水、电力、通讯、道路及场地平整)条件的土地、配套建设专用配电系统、配套建设处理能力不低于项目需要的工业污水处理厂、配套不低于100亩的保税物流仓储项目用地,配置50亩高级人才公寓用地。
3、积极推动协议项目与当地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形成上下游互动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体系。
4、积极协调电力公司与乙方签订供电协议,保障项目能源成本的竞争力。
(三)乙方承诺事项:
1、确保在取得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后24个月内建成投产。如因甲方承诺没有兑现、政府行政许可迟滞、配套设施滞后,以及国家或省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主观原因的客观因素影响而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正常施工与生产,乙方可延迟投资或终止投资;若乙方仍继续实施该项目,其建成投产时间可以顺延,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2、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安全、节能标准进行清洁施工和生产、依法办理项目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后应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安全、环保竣工验收。环保设施投入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3、保证按照有关报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相关材料,并主动办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所需证照。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协议书的签署,是落实与宁德市政府、福安市政府、青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材料与循环经济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中有关三元电池材料项目内容。本协议签署,将有效推进以上协议中有关动力电池材料项目的落地实施,集中当地政策、市场、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快战略牵手镍资源与下游市场的速度,加快推进实现“资源+技术+市场”的巨变效应,加快提升公司在三元材料制造领域的前端资源获取与后端市场占有的核心竞争力,加快打造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从镍资源至三元原料到三元材料再到静脉循环的全产业链制造体系,加快建设世界先进的动力电池原材料制造基地,为全球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提供更低成本更具竞争力的动力电池材料,全面满足世界正在快速商用化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对三元材料的巨大市场需求。
五、其他约定
协议所列条款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承诺,本协议未约定事项,适用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经双方签署的《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8-07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7人;
2、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2.88万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7年2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44名调整为43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0万股调整为2,444.60万股。董事会确定2017年2月6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0%。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2月6日。
2、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7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2.8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
注:①公司于2017年5月实施2016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公司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授予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上述表格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调整后数量。
②因部分激励对象在个人业绩考核年度内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③2017年10月24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吴光源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且公司业绩指标已达成,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407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格林美本次解锁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8-07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此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原激励对象有5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四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第(三)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因此,公司将按照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因公司于2017年5月份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份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6 元(含税)。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第九节“回购与注销”中关于回购数量的调整,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4.80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152,174,073股变更为4,150,926,073股,注册资本将由4,152,174,073元变更为4,150,926,073元。
3、回购价格
因公司于2017年5月份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份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6 元(含税)。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7509元/股。
4、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款为3,433,123.2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因公司分别实施了2016年度和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7509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50人已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4.8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律师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8-07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5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公司对上述5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8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52,174,073股变更为4,150,926,073股,注册资本将由4,152,174,073元变更为4,150,926,07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8-07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继续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
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期注册发行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已经到期并按期偿还,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继续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一、发行方案
(一)中期票据
1、发行规模: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最终的发行额度将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通知中载明的额度为准;
2、发行期限: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3、发行价格:本次中期票据平价发行,发行价格即面值;
4、中期票据面值:人民币100元;
5、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
6、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7、发行对象: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中期票据;
9、发行方式: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10、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偿还到期的债券、补充营运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等。
(二)短期融资券
1、发行规模:本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最终的发行额度将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通知中载明的额度为准;
2、发行期限:本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3、发行价格:本次短期融资券平价发行,发行价格即面值;
4、短期融资券面值:人民币100元;
5、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
6、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7、发行对象: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短期融资券;
9、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10、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到期债券等。
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更好把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要、业务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决定或修订、调整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担保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相关的具体事宜;
(2)聘请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4)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事项的有关手续;
(5)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发行条款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修订、调整;
(6)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本次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优化资金结构
短期融资券融资比较灵活,可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及时融资和归还,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的灵活性,优化资金使用效率。
2、拓展公司的融资渠道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可以有效拓展公司融资渠道,使得公司能够更有效的满足集团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四、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拟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与本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情况。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拟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履行了相关程序,可以有效拓展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公司良性发展,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继续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8-07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通知,获悉汇丰源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办理了股权质押。同时,汇丰源将其所持有的已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本公司股票,因质押期限届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现将汇丰源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丰源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汇丰源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2、汇丰源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7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因原有授信担保额度到期及自身经营发展需求,拟申请银行授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意为荆门格林美拟申请的银行授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1、为荆门格林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荆门格林美因原有授信担保额度到期及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同意为其拟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8.76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该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宜。
2、为荆门格林美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荆门格林美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与具有资质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意荆门格林美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融资额度内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期限不超过三年,融资租赁方式包括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和自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公司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遵循融资市场、控制融资成本最低等原则基础上商谈、办理申请融资租赁的有关事宜及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公司为该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注册资本:445,754.965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04日
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综合循环利用;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及其它含镍、含镉、含铜、含锌电子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超细粉体材料、高能电池材料、电子新材料及其产品、有色金属及其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与开发;技术与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其他许可项目);环境服务、环境咨询,市政给排水、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稀贵金属、稀散金属、稀土、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渣、废泥的循环利用;液晶面板的综合利用,铟及其工业用盐的回收;粗铜、粗锡的生产与销售;塑木型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用钠盐、锌盐、锰盐、铵盐的回收、生产与销售;液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炔、氮气、硫酸钴、硫酸镍、氢气(储存)、次氯化钠、氯气(票面)、氯酸钠、硫磺、四氯乙烯、煤油、油漆、漂白粉、柴油、工业酒精、硫化钠、硫化铵、过硫酸钠、氟化钠、亚硫酸钠、二氧化碳批发仓储;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荆门格林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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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银行授信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额度、品种、期限、担保方式以授信主体最终同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在不超过上述担保总额范围内,授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进行调整;荆门格林美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申请的融资额度不等同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此额度内以融资租赁公司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在办理上述担保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时,本决议均为有效,不再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815,449.82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的提供担保),占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4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因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原有授信额度到期和自身资金需求,公司为荆门格林美拟申请的银行授信、融资租赁等事项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其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8.76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公司为其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上述事项合计担保总额不超过11.76亿元人民币。
上述银行授信、融资租赁等项目有利于满足荆门格林美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荆门格林美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为荆门格林美银行授信、融资租赁等项目提供担保,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