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
公告(八)
证券代码:600733证券简称:S蓝谷公告编号:临2018-106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
公告(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7份《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2453-2455、379、381、156-166、180-183、31、1263、1264、1266、1268、1269、1271、1265、1267、1270、1289、1292、1293、1295、1296、672、673号)。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7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的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3,709,045.36元,判决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19,108,051.51元。
近日,公司还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书》([2018]川01民初2824号),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杨雪香1位股民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1,096,186.00元。
现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谷公司关于原告的损失完全是2015年我国股市剧烈波动造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18,877,149.79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损失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448,714.24元,由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合计230,90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共72起,涉案金额共77,473,201.86元。公司已在2018年8月28日《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七)》(临2018-096号)及之前的临时公告中披露了71起,涉案金额共76,377,015.86元。2018年8月28日至今,新增1起股民索赔案件,涉案金额共计1,096,186.00元。案件均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理情况
上述案件中的70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74,244,285.89元,已分别于2017年9月6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8月1日和2018年9月18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8月3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7月26日和2018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一)、(二)、(三)、(六)、(七)》(临2017-036号、临2017-052号、临2017-055号、临2018-080号、临2018-096号)。
(三)法院判决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共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7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判令:公司于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18,877,149.7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计230,901.72元。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9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书》【2018】川01民初2824号
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2453-2455、379、381、156-166、180-183、31、1263、1264、1266、1268、1269、1271、1265、1267、1270、1289、1292、1293、1295、1296、672、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