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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2018-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18-04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18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sse_roadshow),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00至17:00。届时公司董事总经理郑建东、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罗敏、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袁苑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5日

股票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18-045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香港”)出具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7月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3、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提示性公告披露的前6个月内,电气总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海立股份A股15,910,501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提示性公告披露的前6个月内,集团香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海立B股27,407,225股,具体情况如下:

二、 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披露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5日

股票代码:600619(A股)900910(B股)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海立B股(B股)编号:临2018-046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或“本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接到5%以上股东杭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生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葛明先生的通知,富生控股及葛明先生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96,544,857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其中富生控股转让88,228,885股,葛明转让8,315,972股),占海立股份总股本的11.14%,本次转让完成后富生控股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葛明先生仍持有24,947,918股股份。现将富生控股及葛明先生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转让标的股份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转让股份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本次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富生控股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88,228,8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18%,占其持有本公司股本的100%),全部为无限售条件非国有法人股;葛明先生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8,315,9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占其持有本公司股本的25%),全部为无限售条件境内自然人股。本次转让完成后,富生控股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葛明先生仍持有24,947,918股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股份的价格将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依照价格优先原则,最终由转让方综合考量确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海立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三、拟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本次转让股份拟受让方的征集资格条件如下:

1、拟受让方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资格条件,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包括拟受让方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

2、拟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拟受让方诚信水平较高,资金实力较强,资金来源合法、可靠,商业信用良好,保证能够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拟受让方可以单独或以两个主体联合方式共同受让(不接受三个及以上主体的联合受让)全部标的股份,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关于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4、拟受让方需保证能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5、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诺事项:

拟受让方应当承诺同意:

1、自其被转让方通知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意向保证金1,000万元,拟受让方如未按期支付的,将视为不具备拟受让方资格;

2、拟受让方同意自其与富生控股及葛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富生控股及葛明的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50%的股份转让款,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意向保证金自动冲抵该笔转让价款;

3、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拟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支付意向保证金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或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富生控股及葛明有权进一步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4、对拟受让方应符合的资格条件的内容予以承诺;

5、其发出的报价函自送达富生控股及葛明之日起60天内有效,以待拟转让方接纳,除非意向受让方在拟转让方发出确定其为最终受让方的通知之前撤销报价函。在此以后,除非拟转让方在该期限内通知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或经意向受让方同意延期,否则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函将被认为已经撤销。此外,在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和执行之前,报价函到达拟转让方以及拟转让方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书面通知到达意向受让方,将构成意向受让方和拟转让方之间的有效合同。

6、拟受让方承诺其向富生控股提交报价函资料的,无论其是否单独再出具书面承诺函,均视为其同意上述承诺事项,并不会在后续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提出异议。

四、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和资料要求

(一)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本次公开征集期间为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且符合前述条件的,请于2018年10月19日15:00前派专人或以特快专递等可以传递资料原件(资料如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法人公章或自然人亲笔签字确认,下同)的形式向富生控股及葛明提交合法、合规、符合格式的文件和资料。

(二)拟受让方需递交的申请材料

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材料分为“资格证明材料”、“报价函及承诺、补充材料”:

1、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拟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控制关系说明等。拟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拟受让方对本次拟受让股份事项已履行或承诺可以配合转让方的进度履行必要且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3)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人员的授权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报价函及承诺、补充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函。拟受让方申报购买股份的正式报价文件及报价说明(包括每股单价和总价,要求报价具体、唯一且不得更改,不得为区间价或限制性价格),以及拟受让方的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2)拟受让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介。

(3)拟受让方对以下事项的说明:①受让股份的目的;②受让方的经营情况间接、财务状况简介、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③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说明。

(4)“拟受让方的征集条件”中“承诺事项”的承诺。

(5)拟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资料。

3、补充说明

(1)上述文件一式一份,资料经密封提供,密封口经意向受让方盖章(企业)/自然人本人签字提供。

(2)在接受拟受让方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征集期届满前,富生控股及葛明有权要求拟受让方补充提供本次征集相关的补充资料。

(3)富生控股及葛明指定的文件接收地址及接收人员如下:

接受公司及地址:杭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园区7号路

联系人:张巧芳

联系方式:13357123780

五、保证金及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要求

1、最终确定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2、拟受让方应同意自其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意向保证金1,000万元,拟受让方如未按期支付的,将视为不具备拟受让方资格。拟受让方与富生控股及葛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富生控股及葛明的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50%的股份转让款,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意向保证金自动冲抵该笔转让价款。

3、拟受让方承诺其向富生控股提交报价函资料的,无论其是否单独再出具书面承诺函,均视为其同意上述支付条件,并不会在后续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提出异议。

4、如本次征集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拟受让方的,富生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葛明可以重新征集拟受让方或终止本次股份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的确定及后续程序

(一)富生控股及葛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告条件等审核依据对前来登记的拟受让方进行资格及条件的形式要件审核、核实、综合评定等程序,最终确定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经富生控股及葛明通知支付意向保证金后,应及时与转让方协商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

(二)本次征集过程中,如果出现同等报价,拟受让方经富生控股及葛明通知可以再次报价。

(三)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期满后,富生控股及葛明将对征集到的拟受让方进行综合评比,择优选取确定最终受让方。

(四)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具体解释权归富生控股及葛明。

七、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

(一)就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同等条件下,由富生控股及葛明先生决定最终受让方。

(二)本次股份转让在规定的公开征集期内,能否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

(三)未述及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规定和和有关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5日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海立B股

股票代码:600619、9009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二座9楼901-903室

通讯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二座9楼901-903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二)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电气总公司、集团香港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市国资委持有电气总公司100%股权,为电气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电气总公司持有集团香港100%股权,为集团香港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为集团香港实际控制人。电气总公司、集团香港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电气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为上海市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上海市政府授权上海市国资委代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

集团香港的控股股东为电气总公司(相关信息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电气总公司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集团香港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电气总公司主营业务分为四个板块:1)新能源与环保设备板块,主要包括核电核岛设备、风电设备、大型铸锻件以及其他环保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2)高效清洁能源设备板块,主要涵盖火电设备、燃气轮机设备以及输配电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研发;3)工业装备板块,主要包括电梯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空调压缩机、机电设备一体化设备、机械基础件及工业自动化解决方案;4)现代服务业板块,主要为提供电力和其他工程一体化服务以及金融服务。

电气总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集团香港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机械设备销售。

集团香港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港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电气总公司、集团香港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电气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集团香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电气总公司、集团香港的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的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海立股份外,电气总公司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集团香港不存在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电气总公司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集团香港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电气总公司为海立股份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交易系统增持海立股份A股、海立B股股份的主要目的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维护上市公司长期战略稳定,保障海立股份作为独立空调压缩机供应商地位,提振资本市场信心。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电气总公司将持有海立股份A股191,039,421股,占总股本的22.05%,通过集团香港持有海立B股27,407,225股,占总股本的3.16%,电气总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继续增持海立股份股票的意向,但目前尚未形成具体的增持计划,将视市场整体情况确定具体计划。若今后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电气总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提交电气总公司董事会审议。集团香港本次权益变动依据股东指令,集团香港董事已批准执行。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海立股份A股、海立B股的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电气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75,128,9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22%。集团香港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电气总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海立股份A股15,910,501股,具体情况如下:

集团香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海立B股27,407,225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电气总公司将持有海立股份A股191,039,421股,占总股本的22.05%,通过集团香港持有海立B股27,407,225股,占总股本的3.16%,电气总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2%。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节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经在历年的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了相关交易情况,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定价,采取合理措施努力保证该等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平原则。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海立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电气总公司拟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认购海立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海立股份总股本的20%,即173,262,131股)。上述方案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目前已终止。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电气总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海立股份A股15,910,501股,具体情况如下:

集团香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海立B股27,407,225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电气总公司审计情况及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电气总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财务报表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0042号、天职业字[2017]10248号、天职业字[2018]828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二、集团香港审计情况及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HKCMCPA Company Limited就集团香港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对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港币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港币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港币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建华

2018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或授权代表:

张杰

2018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牌管文静

授权代表:

朱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电气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集团香港的公司注册证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财务顾问意见;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建华

2018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或授权代表:

张杰

2018年月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建华

2018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或授权代表:

张杰

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