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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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9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封闭期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自2018年9月28日起,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LOF)”。场内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不变,场内基金简称为“国寿精选”,基金代码为168002。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10月8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投,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或其整数倍(含申购费)。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3)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和场外申购费率一致,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单笔最低份额赎回份额为10份,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保留份额低于10份时,可将其全部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5.3 重要提示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请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场外代销机构

1)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6.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询)。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直销中心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场内申购或赎回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或者赎回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投资者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卖出,也可直接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不可上市交易。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卖出。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8月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及2018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更正公告》,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进行查询。

(4)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及基金名称变更的公告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27日成立,根据《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

自2018年9月28日起,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LOF)”。场内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不变,场内基金简称为“国寿精选”,基金代码为168002。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不变,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2018年10月8日开始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或拨打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