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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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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6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9月26日,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经过讨论,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10元,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期限不超过6个月,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披露的临2018-062号《江河集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公告编号:临2018-062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规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回购价格: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每股10元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实施存在以下风险:

1、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2、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一)2018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受外部市场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股价出现了波动,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经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拟为不超过每股 10 元,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每股10元的条件下,如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10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6月30 日,公司总资产为234.41亿元,货币资金金额为20.4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7.96亿元,资产负债率67.73%。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 3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1.2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41%。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同时,公司回购股份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推动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3、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作市场的行为。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1886证券简称:江河集团公告编号:2018-063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0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0月30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30日

至2018年10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2018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将于2018年9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①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

②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

③委托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

④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以邮戳时间为准;传真以收到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8年10月23日(上午10:00-11:30,下午2:00-4: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人:孔新颖

5、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10)60411166-8808 ;传真:(010)60411666 ;邮政编码:101300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