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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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3日证监许可【2018】1241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35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第三年的年度对日(如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持有不满3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35年12月31日,即对应份额的持有人可自2036年1月1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203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工银瑞信安享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赎回;对于转型之日前(不含当日)已确认申购成功的每份份额,自转型之日后的开放日内可以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5)/1.00=9,965.1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65.16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35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第三年的年度对日(如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持有不满3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35年12月31日,即对应份额的持有人可自2036年1月1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203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工银瑞信安享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赎回;对于转型之日前(不含当日)已确认申购成功的每份份额,自转型之日后的开放期内可以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在开始办理申购后,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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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对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的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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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为持有期,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82.1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1500=43,305.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3,305.0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例4:某投资者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作遵循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在生命周期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变动,结合市场长期投资价值,动态开展资产配置,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8%~6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8%~55%,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主要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及投资定位,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势,动态开展资产配置,以获取资产配置带来的系统性β收益和择时α收益。其具体分为生命周期内的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和纪律性再平衡。
(1)生命周期内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目标日期策略,将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35年12月31日,定位于退休日期为2035年或邻近年份的个人养老投资者及其他具有类似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1)下滑曲线总体设计理念
本基金以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随年龄变化,需要动态调整金融资产配置方案使得投资者退休时的财富期望效用最大化作为出发点,通过对生成的备选下滑路径做蒙特卡洛模拟,选择退休时点财富期望效用最大的一条路径作为预设下滑曲线。
2)下滑曲线的设计和备选曲线库建立
在常见构建下滑曲线的理论模型中,本基金选择用最大化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来制定下滑曲线,该模型所需假设易于测算、约束相对灵活,更符合目前国内的养老市场情况,操作性更强。为更契合国内退休后人群整体较低的风险偏好,且考虑到退休人群特点较难准确评估,本基金在设计上选择“Target-To”型下滑曲线。
在人力资本假设阶段,结合经济增长预测和国内储蓄习惯,对投资者全生命周期内在不同年龄的收入和储蓄率进行假设;在资本市场价格假设阶段,股票和债券在长周期内具有战略配置价值,结合股票和债券历史收益率进行参数估计后,通过蒙特卡洛模拟生成上万条可能的资产价格走势;在下滑曲线模拟阶段,结合投资者在一定置信度下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幅度假设,将生成的资产价格走势代入计算,在损失不超过风险设定的情况下,从而得到若干条下滑曲线并形成下滑曲线备选库。
3)获得最优下滑曲线
将得到的下滑曲线备选库进行期望效用的评估,效用函数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厌恶效用函数,通过最大化目标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得到最优的下滑曲线,并成为本基金的目标下滑路径。
考虑到各大类资产估值水平能够相对客观、可以横向(类属之间)和纵向(基于历史)进行比较评估,且长期来看估值的均值回复特性较为可靠。按照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在权益类资产相对低估时超配,在权益类资产高估时低配,可以在长期内积累可观的战术配置收益。因此在区间设计上,通过蒙特卡洛模拟并以纪律再平衡作为调整手段,最终将下滑曲线区间上限设置为目标下滑路径向上浮动10%,下限则为向下浮动15%,得到带状下滑通道。
在生命周期内,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下图1中蓝线,目标下滑路径在目标退休日期前的部分),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权重,缩小组合整体风险敞口,以匹配投资者随年龄增长而逐步下降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生命周期内的资产配置,帮助投资者提升整体待遇水平,降低退休后生活水准大幅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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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预设目标下滑路径及下滑通道
除反映退休年限差异外,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投资价值的不同,将目标下滑路径由线型点状拓展为通道型带状。目标下滑路径上方代表股票资产低估区域,下方代表股票资产高估区域。在不改变组合整体风险承受能力条件下,当股票估值处于低位时,目标下滑路径将向通道上限偏移,提升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战略层面把握股票价值的确定性低估机会。当股票估值处于高位时,目标下滑路径将向通道下限偏移,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战略层面规避股票价值的确定性高估风险。通过综合考虑生命周期规律和资本市场情况差异,动态把握投资机会,避免僵化风险,提升组合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表1:基金下滑通道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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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的宏观驱动因素、资本市场变化、政策取向等进行分析,形成主动偏离战略资产配置基准的观点,对看多的资产高配、看空的资产低配,以获取自上而下α收益。战术资产配置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宏观驱动因素共性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性因素评估分析,通过分析得到各类资产的中短期趋势判断后,制定战术配置策略,形成战术配置执行区间。
(3)纪律性再平衡策略
纪律性再平衡是组合获取长期较好业绩的保障,在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战略配置基准一定幅度后,使各类资产的比例重新回归到战略配置基准或其他预设的比例以内,使得组合风险始终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层面,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指导框架下,本基金将基于区分基金经理能力和运气的思路“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具体的投资工具除证券投资基金外,本基金还可以适当参与股票及债券等的投资。
(1)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基金精选注重自下而上的基金选择,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通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α收益。基金精选具体包括量化筛选、定性尽职调查、基金池管理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1)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不同情形下的特征进行定量分析,着重于可持续性。首先,根据不同基金的风险收益定位,以银河分类体系为基础,将基金大致划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货币类基金等,依据管理方式不同进一步区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其次,基于基金类型划分,主动型基金经理须具备较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可持续性的综合能力。在基金筛选指标上,涵盖进攻类指标、防守类指标以及综合指标,进攻类指标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收益率排名等,防守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参与率、下行分析、波动率等,综合指标包括参与率差异、信息比率、夏普比、詹森α、特雷诺比例等。其中,针对高风险权益类基金,筛选指标包括风险控制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等,且更强调底层基金风险的管理;针对中低风险的固收类基金,筛选指标包括风险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及进攻类指标等,更注重收益的获取。针对被动管理基金,基金筛选更强调基金的流动性,并对跟踪偏离度及增强收益效果设置适当的标准。
2)定性评估
对于符合定量筛选标准的基金,通过持仓分析、尽职调查等开展进一步的定性评估,直观感受基金经理的定性特征,注重对定量分析结果的交叉验证。尽职调查重点在于分析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定性评估内容具体包括:
①持仓分析
根据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对基金持仓及其风格进行分析,确保没有出现显著的、无效的风格漂移。将无法解释的变动和可疑部分作为尽职调查的重要关注点。
②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以4Pers框架——清晰的投资理念(Philosophy)、科学的投资流程(Process)、共享的投资团队(People)、良好的投资业绩(Performance)、丰富的投资经验(Experience)、审慎的风险控制(Risk)、稳定的投资风格(Style)为基础制定,重点在于分析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主要从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团队、风险管理、其他重要问题等方面全面考察基金经理、基金产品及基金公司,确保基金业绩表现具有较大概率的持续性。
对于符合上述定量筛选及定性分析的基金才有可能成为投资的重点品种。
3)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持续跟踪和动态调整,确保基金池中的基金始终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
首先,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金池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成立专业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池及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决策,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其次,除每月跟踪定量结果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根据定量筛选和定性评估结果,对基金池进行审视,确保基金池反映最新的信息。
4)基金投资
基于定量定性分析结果和基金池的情况,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模式构建组合。核心基金重点考虑基金池中符合定量与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针对该部分基金的投资将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保持低换手率。卫星基金重点考虑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包括宽基、风格、行业、主题等),该部分基金以成本低、流动性高为特点,承担资产配置快速执行、短期择时、应对大额赎回等临时任务。
(2)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个券包括股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除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将挖掘部分有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以增强组合收益。在个券的投资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个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从中寻找市场定价失衡的机会。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选择上,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香港股票市场构成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估值与分红政策等方面。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8%~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8%~55%,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所持有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
(7)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5%;
(8)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上、下限应满足下表要求,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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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2)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9)项、第(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4)项、第(5)项、第(9)项、第(10)项、第(19)项、第(26)项、第(2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联交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X+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X);
其中X的取值如下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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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分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根据目标下滑路径于各个阶段所对应的权益类资产中枢配置比例,设置阶梯状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定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享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相关安排
1、投资目标
在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下,通过稳健配置各类型资产,获取风险调整后的较好回报,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2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现金等)的战略配置比例80%。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幅度不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正负10%,但在极端波动的市场环境下,为控制基金风险,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可以降低至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及投资定位,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势,以获取资产配置带来的系统性β收益和择时α收益。其具体分为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和纪律性再平衡。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性进行分析,结合组合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制定出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形成组合投资的“锚”。战略配置获得的系统性β收益是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也是实现组合投资目标的首要保障。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的宏观驱动因素、资本市场变化、政策取向等进行分析,形成主动偏离战略资产配置基准的观点,对看多的资产高配、看空的资产低配,以获取自上而下α收益。战术资产配置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宏观驱动因素共性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性因素评估分析,通过分析得到各类资产的中短期趋势判断后,制定战术配置策略,形成战术配置执行区间。
3)纪律性再平衡策略
纪律性再平衡是组合获取长期较好业绩的保障,在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战略配置基准一定幅度后,使各类资产的比例重新回归到战略配置基准或其他预设的比例以内,使得组合风险始终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层面,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指导框架下,本基金将基于区分基金经理能力和运气的思路“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具体的投资工具除证券投资基金外,本基金还可以适当参与股票及债券等的投资。
1)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基金精选注重自下而上的基金选择,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通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α收益。基金精选具体包括量化筛选、定性尽职调查、基金池管理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I.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不同情形下的特征进行定量分析,着重于可持续性。首先,根据不同基金的风险收益定位,以银河分类体系为基础,将基金大致划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货币类基金等,依据管理方式不同进一步区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其次,基于基金类型划分,主动型基金经理须具备较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可持续性的综合能力。在基金筛选指标上,涵盖进攻类指标、防守类指标以及综合指标,进攻类指标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收益率排名等,防守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参与率、下行分析、波动率等,综合指标包括参与率差异、信息比率、夏普比、詹森α、特雷诺比例等。其中,针对高风险权益类基金,筛选指标包括风险控制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等,且更强调底层基金风险的管理;针对中低风险的固收类基金,筛选指标包括风险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及进攻类指标等,更注重收益的获取。针对被动管理基金,基金筛选更强调基金的流动性,并对跟踪偏离度及增强收益效果设置适当的标准。此外,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强调不同类型的能力,比如对权益类基金强调风险控制,对固收类基金强调收益获取,对混合类基金强调风险收益平衡能力,对被动型基金强调流动性和跟踪误差等。
II.定性评估
对于符合定量筛选标准的基金,通过持仓分析、尽职调查等开展进一步的定性评估,直观感受基金经理的定性特征,注重对定量分析结果的交叉验证。尽职调查重点在于分析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定性评估内容具体包括:
i.持仓分析
根据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对基金持仓及其风格进行分析,确保没有出现显著的、无效的风格漂移。将无法解释的变动和可疑部分作为尽职调查的重要关注点。
ii.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以4Pers框架——清晰的投资理念(Philosophy)、科学的投资流程(Process)、共享的投资团队(People)、良好的投资业绩(Performance)、丰富的投资经验(Experience)、审慎的风险控制(Risk)、稳定的投资风格(Style)为基础制定,重点在于分析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主要从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团队、风险管理、其他重要问题等方面全面考察基金经理、基金产品及基金公司,确保基金业绩表现具有较大概率的持续性。
对于符合上述定量筛选及定性分析的基金才有可能成为投资的重点品种。
III.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持续跟踪和动态调整,确保基金池中的基金始终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
首先,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金池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成立专业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池及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决策,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其次,除每月跟踪定量结果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根据定量筛选和定性评估结果,对基金池进行审视,确保基金池反映最新的信息。
IV.基金投资
基于定量定性分析结果和基金池的情况,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模式构建组合。核心基金重点考虑基金池中符合定量与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针对该部分基金的投资将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保持低换手率。卫星基金重点考虑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包括宽基、风格、行业、主题等),该部分基金以成本低、流动性高为特点,承担资产配置快速执行、短期择时、应对大额赎回等临时任务。
2)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个券包括股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除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将挖掘部分有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以增强组合收益。在个券的投资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个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从中寻找市场定价失衡的机会。
I.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选择上,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II.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III.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IV.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香港股票市场构成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估值与分红政策等方面。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货币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5%;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1年,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16)项、第22)项、第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联交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80%;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分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根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对中证800指数和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分别赋予20%和8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定位。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形下的基金估值处理
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于T+3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是将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造成本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向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索取相应的赔偿,并以此为基础弥补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包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35年12月31日(含当日):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35年12月31日(含当日):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2、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自2036年1月1日(含当日)起: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自2036年1月1日(含当日)起: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的,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销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利息收入、股票分红、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基金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下转1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