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8-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1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9,536,785.72元(原起诉为39,834,908.55元,在诉讼中变更为39,536,785.7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集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化工”)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中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利化工诉称:永利化工和株冶集团仅一墙之隔,双方长期以来履行着1995年5月18日双方所签的《株冶株化关于烟气、硫酸供应及价格的协议》,涉及含硫烟气和硫酸管道互供为主的业务往来。双方于2001年10月23日对账后,围绕着烟气计量、烟气质量问题等争议不断,一直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对账和结算,现永利化工诉称因政策原因需要关停,双方烟气、硫酸互供业务将终止,遂向株冶集团主张支付双方业务往来中的欠款,但株冶集团以过去永利化工提供的烟气计量数据有误为由拒绝,要求科学核定计量后再进行结算,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酿成纠纷。永利化工遂向株中院起诉,提出其诉讼请求。(具体详见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2016年9月1日公司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2017年9月15日公司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株中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29日就本案作出了(2014)株中法民二初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03186.0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随后向省高院二审上诉,省高院于2017年5月15日就本案作出了(2017)湘民终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2014)株中法民二初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株中院于2017年8月21日就本案作出了(2017)湘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重审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12,997.58元;

(二)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12,997.58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4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公司随后向省高院二审上诉。

三、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省高院于2018年9月21日就本案作出了(2017)湘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0,975元、鉴定费15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975元,共计633,950元,由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原应付账款将冲回,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金额以审计确认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