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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1日证监许可【2017】2120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五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501066。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方红资产管理”),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5、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且为2018年10月16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公募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产品”)的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不包括当日申购或买入的投资人,但包括当日赎回或卖出的投资人,下同)。投资人需通过持有原产品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7、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必须为2018年10月16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公募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且投资人只有通过持有原产品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才会被确认。否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8、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可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人在2018年10月16日不是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公募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或未通过持有原产品的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失败,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且认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1、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可于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2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不超过2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超过20亿元,本基金将按照20亿元占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的比例对所有确认成功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10月8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五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基金未上市之前(最长可达五年)无法卖出基金份额,在上市后不能赎回只能以偏离资产净值卖出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恒元五年定开混合

场内简称:东证恒元

基金代码:501066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混合型、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五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且为2018年10月16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公募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不包括当日申购或买入的投资人,但包括当日赎回或卖出的投资人,下同)。投资人需通过持有原产品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七)销售机构

1、场内认购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包括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认购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9日面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场外认购费率相同,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1.00=9852.22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9852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9852+5=9857份

退还资金=0.22×1.00=0.22元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9857份基金份额,同时可得到退款0.22元。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1.00=9,852.22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份

认购份额总额=9,852.22+5.50=9,857.72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857.72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人发售。

2、认购的限额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且认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4、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可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5、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可于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2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不超过2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超过20亿元,本基金将按照20亿元占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的比例对所有确认成功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流程:

(1)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以上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业务办理流程以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销售机构公布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指定基金代销机构以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红资产管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红资产管理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最后一个认购日的15: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以“汇款交易”方式进行认购基金的,请使用其预留银行卡以网银转账或柜台汇款方式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汇款交易业务收款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5016336000000285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

联行号:310633600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由于汇款各银行系统之间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提前汇款,确保汇款资金在T日15:00(不含15:00)之前足额到账。关于汇款交易详细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代销机构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根据开户主体不同所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或《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品)》;

8)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9)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红资产管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