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9版)
(上接59版)
(续)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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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合并口径)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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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表(合并口径)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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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张华
2018年10月9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韩鹏 刘劲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
张伟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和声明;
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买卖江山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
4、本次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声明及借款合同;
7、平安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身份证明及股票账户;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11、交易进程备忘录;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确认函。
二、备至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张华
2018年10月9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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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张华
2018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