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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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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8-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066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鸽集团”)的通知,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票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其自身融资提供担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票质押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二、股票质押的其他情况

1、股份质押的目的

双鸽集团本次质押的目的是为其自身融资提供担保。

2、资金偿还能力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双鸽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如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双鸽集团将及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 067

济民健康管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

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状,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50313.69元(截止2018年6月25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二医院”)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游法院”)送达的(2017)浙0825民初 3992号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

1、案号:(2017)浙0825民初 3992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被传唤人:鄂州二医院

4、传唤事由:开庭

5、应到时间: 2018年10月16日15时00 分

6、应到处所:龙游法院第六法庭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龙游县太平东路10号。

被告一: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8488D),法定代表人:王建松。

被告二:王建松,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825195608150219,住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滨江小区27幢。

被告三:叶晓庆,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825196209130266,住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滨江小区27幢。

被告四: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鄂州市武昌大道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YUMXA)。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71837.7元(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

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10号的抵押财产(房产:龙游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19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2号)折价、拍卖、变卖等所有款项在5918.9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10号的抵押财产(房产:龙游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18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1号;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20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0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200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四) 起诉状主要事实和理由

1、诉讼背景

2015年8月27日,原告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901022015企贷字00057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5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7月27日,借款到期后办理展期,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4月27日,现借款余额420万元。

2015年9月7日,原告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901022015企贷字00058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8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7日,借款到期后办理展期,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3月7日,现借款余额1280万元。

2015年9月9日,原告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901022015企贷字00059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30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7月9日,借款到期后办理展期,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3月9日,现借款余额1300万元。

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2、诉讼的具体情况

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龙游法院提出对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的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71837.7元(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

(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10号的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19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2号)折价、拍卖、变卖等所有款项在5918.9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10号的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18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1号;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20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0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200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3、鄂州二医院被追加为当事人

原告认为,鄂州二医院对上述借款合同于2016年7月29日分别签署了温银90102016年保字30002号、温银90102016年保字30003号,温银90102016年保字30004号保证合同,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加鄂州二医院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收购鄂州二医院的尽职调查工作

1、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和2016年12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 80%的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公司与持有鄂州二医院股权的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王建松先生和叶晓庆女士(合称“实际控制人”) 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总价人民币 20,800 万元收购其持有的鄂州二医院 80%的股权。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 8月 5 日和 2016年 12 月 13日披露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和《关于收购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 80%股权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完成其收购股权交割。

2、公司在收购此案时聘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所”)为公司律师,大成所对此收购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对交易标的鄂州二医院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都没有发现鄂州二医院对上述借款合同于2016年7月29日分别签署的保证合同。交易标的实际控制人也承诺没有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和其他担保。

3、根据公司同鄂州二医院股权转让方(王建松、叶晓庆、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和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鄂州二医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附件二 陈述和保证 “第11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1)在交割日之前的与目标医院的业务、活动相关的,所有未披露负债、欠缴、潜在的、或有税务责任风险(包括自身纳税、缴费、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等)、用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债务风险,业务经营资质及合规责任风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任何不合法合规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处罚风险,均由转让方承担,若目标医院承担该等支付义务的或目标医院因此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的,转让方将向目标医院支付现金补偿。(2)若目标医院于交割日后因前述在交割日之前存在的情形而遭受处罚或第三方索赔损失,从而导致受让方作为股东遭受损失,或者导致受让方因此而遭受直接处罚或被第三方索赔损失,转让方应补偿受让方因此遭受及承担的所有损失、责任、成本、费用和支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因本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诉讼中,公司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所涉诉事项属公司对其收购之股权交割前的历史事项,相关事实和证据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浙0825民初 3992号;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