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0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五方及六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8-08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五方及六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40号)核准,同意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3,239,726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1,519.37万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31050004号),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5,193,660.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2,909,901.36元(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4,374,594.0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2,283,759.14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五方及六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太原韵必达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江韵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楚韵快运有限公司、南京苏韵快运有限公司、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恒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承韵速递有限公司、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郑州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成都市蓉韵速递有限公司、重庆畅韵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昆明金韵速递有限公司、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西安市溱韵速递有限公司、天津韵必达快递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庄韵速递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韵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市长韵速递有限公司、沈阳韵必达速递有限公司、上海东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义乌义韵快递有限公司、青岛畅达华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温韵速递有限公司、临海市临韵速递有限公司、福州闽韵速递有限公司、厦门市厦韵速递有限公司、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上海金韵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韵必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韵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莞韵速递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韵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快商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抚州市隆钰物流有限公司、长沙锐讯货运有限公司、青岛莱安物流有限公司、自贡丰盛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除协议主体外,其他条款均相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斌、计玲玲、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保荐机构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同时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