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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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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18-078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萧华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雅典学院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254,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6,580,000】股的【71.964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235,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6,580,000】股的【71.9566】%。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6,580,000】股的【0.0083】%。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19,6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6,580,000】股的【2.671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93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07】%;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6,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弃权【6,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93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07】%;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6,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弃权【6,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1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