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国君C2”次级债券赎回结果
及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6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国君C2”次级债券赎回结果
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8年10月1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0月18日
●赎回数量:人民币4,000,000,000元
●赎回兑付总金额:人民币4,125,600,000元
●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10月22日
●摘牌日:2018年10月22日
一、本期次级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次级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6国君C2(145050)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五)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六)期限:本期次级债券为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票面利率调整。
(七)票面利率:本期次级债券票面利率为3.14%。
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次级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次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且第3、4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八)起息日:自发行截止日开始计息,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1日为下一个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九)付息日: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兑付日: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一)本息兑付方式:本期次级债券的利息和本金支付将通过本期次级债券的托管机构办理。具体利息和本金支付办法将按照本期次级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情况
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完成发行“16国君C2”,2018年10月22日为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公司决定行使“16国君C2”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6国君C2”全部赎回。公司已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国君C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赎回登记日和赎回对象:本期次级债券赎回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17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国君C2”持有人。
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14%,每手“16国君C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4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为人民币4,125,600,000元。
三、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结果
2018年10月18日为“16国君C2”(145050)的停牌起始日。2018年10月22日,“16国君C2”(145050)将在上交所摘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结果如下:
(1)赎回数量:人民币4,000,000,000元。
(2)赎回兑付的总金额:人民币4,125,600,000元。
(3)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10月22日。
2、本期次级债券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期次级债券本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占“16国君C2”发行总额人民币4,000,000,000元的100%,同时兑付第2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人民币125,600,000元,共计影响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人民币4,125,600,000元。公司已做好资金安排,本次赎回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造成影响。
四、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后续事项
自2018年10月22日起,公司的“16国君C2”(145050)将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五、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石门二路8号)国泰君安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赵领
联系电话:021-38677530
邮政编码:200041
网址:http://www.gtja.com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66
债券代码:143337 债券简称:17国君G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8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发行完成了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国君G3”,证券代码为“143337”
(三)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7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31号文件批准发行。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78%,每手“17国君G3”(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品票面利率为4.78%。
(三)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7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8年10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国君G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8年10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8年10月25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赵领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石门二路8号)国泰君安大厦17层
电话:021-38677723
传真:021-3867030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R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8年11月1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石门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赵领
联系电话:021-38677530
邮政编码:200041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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