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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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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合顺多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18-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版)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 = 100,05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除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1)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个月指30天):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

(2)C类份额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对于基金管理人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申购费和赎回费的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70 =97,548.03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0 =98,328.41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191.5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20日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191.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4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本基金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其中,股票型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60%;每个交易日日终,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所指的“多资产”包含大类资产和细分资产,大类资产分为股票、债券、大宗商品、另类及对冲、货币类,细分资产包含股票价值、股票成长、境外港股、境外发达市场股票、黄金、债券、另类及对冲、货币类等。

本基金在对大类资产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风险预算模型(Risk Budgeting Model)和风险平价模型(Risk Parity Model)的投资思路,构建适用于中长周期的投资组合,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均衡资产配置,分散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重点在于在大类资产层面使用风险预算模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然后在各细分资产层面使用风险平价模型,通过调整各细分资产在相对应大类资产中的权重以实现组合中各大类资产内部的风险贡献基本均衡。相对于传统的资产配置模型,风险预算模型可以将产品风险水平约束在目标范围内,同时风险平价模型可以有效地减少组合受某些资产波动的影响,实现分散化投资,实现资产价值的稳健增长。

本基金在组合波动率约束下进行风险预算确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再运用风险平价方法在大类资产内部进行细分资产的风险均衡配置,以此构建组合,具体步骤分为两个层次:

(1)大类资产层面:运用风险预算模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第一步是挑选大类资产,如股票类、债券类和大宗商品类等资产,并划分其具有的风险因子;第二步是计算每种资产对于组合的风险贡献,重点考虑波动率参数,并结合分析师一致预期对资产进行预期收益计算;第三步是在组合波动率约束下运用风险预算模型寻求最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计算出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细分资产层面:运用风险平价模型确定细分资产配置比例:

第一步是挑选各大类资产下的细分资产,比如股票类中的大盘/小盘类,价值/成长类,并划分其具有的风险因子;第二步是计算各个细分资产对于相应大类资产的风险贡献,重点考虑波动率参数;第三步是在大类资产中各细分资产风险贡献均衡的前提下,计算出各大类资产下各个细分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按照上述投资步骤进行资产配置,结合过去一年各类资产的历史波动率每季度定期调整,并且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微调,以实现组合在目标风险约束下大类资产配置以及各细分资产的风险均衡,力争实现投资目标。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考虑到基金费率优惠等因素,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同时基于南方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级,将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优选指数基金,指数基金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通过优选指数基金,可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动等,在不同指数基金间调换,同时可运用事件套利、配对交易等组合策略套利等,增强基金投资收益。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使用跟踪误差、累计偏离、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另外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使用动量策略,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在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考虑到混合型基金投资仓位的变化、基金投资风格、投资标的等因素,将重点选择风险收益特征相对明确的基金进行投资,主要是优选保本基金、绝对收益对冲策略和避险策略等基金。

对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采用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大宗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在上市的ETF、LOF的套利投资方面,通过量化套利策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3、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控制策略和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衡量主要是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Value-at-Risk,简称VaR)来衡量。VaR指在一定的概率水平下(置信度),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的特点是可以用来简单清晰的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就能方便的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评判。VaR不仅可以和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一样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可以在事前计算风险;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投资组合在较差环境下的压力测试和各种情景分析,充分考虑并做好相应的止损准备。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并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5、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我们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其中,股票型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6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2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3)项、第(14)项及第(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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