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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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8-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编号:临2018-044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约2.28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2018年半年报,针对该诉讼本公司已经计提预计负债71,653,991.39元。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未来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铸信”)于2016年8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井坊营销”)于2013年期间向其转让的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存在合同违约,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18,088,974.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9,793,769.75元。

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正式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6)川01民初1370号一审判决,判令(一)本公司赔偿成都铸信56,007,3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本公司的子公司水井坊营销赔偿成都铸信4,118,63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成都铸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2,601.39元,由成都铸信负担848,820.97元,由本公司负担338,861.46元,水井坊营销负担24,918.95元。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水井坊营销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18年5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成都铸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成都铸信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告知本公司及子公司水井坊营销已受理了本公司及水井坊营销提交的上诉状。

成都铸信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18年5月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本公司赔偿成都铸信损失19,594.26万元及利息,水井坊营销赔偿成都铸信损失1,440.91万元及利息;请求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本公司及水井坊营销承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受理了成都铸信提交的上诉状。

本案二审于2018年8月31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6-037号、临2016-038号、临2018-009号、临2018-010号、临2018-011号、临2018-042号公告。

二、诉讼目前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73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说理充分,判决结果得当,依法应予维持。铸信公司和水井坊股份公司、水井坊营销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双方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792,929元,由其自行承担;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430元,由其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2018年半年报,针对该诉讼本公司已经计提预计负债71,653,991.39元。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未来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