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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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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2018-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7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2018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为了顺利完成董事增补工作,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目前董事会的组成、本次董事增补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董事增补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根据公司目前董事会组成情况,本次需增补非独立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一名,本次增补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起计算,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二、选举方式

本次董事增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出进行逐项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本次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本次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亦希望相关方积极推荐有实体企业管理经验的行业专业人士。

四、本次增补董事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8年10月22日17:00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上述提名时间期满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选定的人选召开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应依法作出相关声明。

(五)公司在不迟于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审核。

(六)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公司独立董事吴坚先生仍然需要在提出辞职后2个月内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五、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一)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妥善履行董事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8、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需满足下述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推荐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推荐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2、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提供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推荐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份持有的证明文件。

(三)推荐人向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2018年10月22日17:00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 琳

联系电话:028-85238616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608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选人推荐表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8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

第182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82号)的要求,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就第182号《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公司董事会于收到关注函当天(2018年9月10日)即向本次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单位致函及致电,请相关方协助上市公司核查并回复相关问题。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仅收到部分人员及单位对部分问题的回复。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公司也正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准确的完成回复工作,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在获得对所有问题有效的回复前,公司董事会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对第182号《关注函》中的有关问题分阶段回复如下:

近期,有媒体对你公司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多篇报道,例如中国证券报刊登题为《担保乱象牵出西藏发展背后隐秘关系》的报道,每日经济新闻刊登题为《北京金汇恒原股东与西藏发展前员工“同名” 牵出公司原实控人王坚?》的报道。

上述媒体报道显示,就你公司前期为天易隆兴向国投泰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借款4.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一名储小晗旗下的公司高管称当时是储小晗找华融方面谈的贷款,无论是天易隆兴还是西藏发展,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均是储小晗、李佳蔓夫妇(简称“储氏夫妇”),自始至终中合联投资仅是财务投资,并非实际的控制人。同时,天易隆兴于2016年收购你公司10.65%股权支付的7 亿对价中的4.5亿元即来自前述国投泰康旗下的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969号单一资金信托,另外的2.5亿元构成为:自然人蒋钧出资1.14亿元,“供销系”出资1,600万元,储氏夫妇出资6,000万元,西藏信托出资6,000万元。而你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认定并通过定期报告等披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 核查并说明上述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

回复:

2016年6月1日,公司原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署了《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2016年6月3日,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联投资”)出具情况说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5日,系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受让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公司,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易隆兴2016年6月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天易隆兴的控股股东为北京中合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合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合联投资、中合联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易隆兴于2016年6月8日提供的声明及承诺显示:“本公司与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与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的协议及安排。本公司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西藏发展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西藏发展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其股权结构通过层层穿透后最终控制方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易隆兴于2016年7月27日签署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明确了其控制关系。

如公司董事会之前回函所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4.5亿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函》”的对外担保事项,届时的董事长、总经理也已声明从未同意、签署或授权签署相关承诺函。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易隆兴亦从未告知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储小晗、李佳蔓夫妇。

鉴于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分别致函天易隆兴、中合联投资以及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要求就上述报道内容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上市公司。截至目前,公司仅获得中合联投资的回复,其表示“相关事项的认定均应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为准”。公司目前亦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核查天易隆兴股权价款的支付来源、4.5亿元贷款资金去向,鉴于天易隆兴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在目前尚未有调查结论前,公司暂无法核实上述媒体报道内容。

2. 说明储氏夫妇是否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你公司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公告的定期报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回复:

根据前述问题的回复,在2016年6月原大股东光大金联与天易隆兴进行股权转让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易隆兴及其股东中合联投资出具的相关材料显示,通过股权结构的层层穿透后天易隆兴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易隆兴亦从未告知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储小晗、李佳蔓夫妇。故上市公司认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公告的定期报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是根据前述相关资料认定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虚假陈述。

介于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分别致函天易隆兴、中合联投资以及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要求就上述报道内容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上市公司。截止目前,公司仅获得中合联投资的回复,其表示“相关事项的认定均应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为准”。公司无法联系到相关当事人,目前亦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核查储氏夫妇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介于天易隆兴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在目前尚未有调查结论前,公司暂无法核实储氏夫妇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9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

第183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83号)的要求,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就第183号《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公司董事会于收到关注函当天(2018年9月10日)即向本次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单位致函及致电,请相关方协助上市公司核查并回复相关问题。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仅收到部分人员及单位对部分问题的回复。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公司也正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准确的完成回复工作,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在获得对所有问题有效的回复前,公司董事会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对第183号《关注函》中的有关问题分阶段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和9月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且处于执行阶段的公告》和《关于公司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以下合称“公告”),内容涉及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1. 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7年8月与原告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9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后你公司因债务违约被原告提起诉讼。2018年6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借款纠纷案件进行立案,6月25日,你公司与原告达成民事调解,7月26日,因你公司未依照民事调解约定进行还款,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月22日,你公司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你公司提供的备查文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显示,你公司已于2018年6月22日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随状证据等材料,于6月25日签收了民事调解书,而你公司直至2018年9月4日才对外披露此次诉讼案件。请你公司:

(1)结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规定,说明在签收送达回证后未及时就上述诉讼事项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情形;

(2)说明未就民事调解、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情形。

回复:

(1)《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9月3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首次取得了关于本次诉讼案件的部分材料,于2018年9月5日再次通过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档案材料,方才首次知悉上述送达回证。公司取得诉讼材料后,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相关公告。

送达回证的签收人为刘**,通过案件材料显示刘**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该案件四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核实,公司董事会在9月3日、9月5日通过授权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案件档案材料前未通过其他途径收到任何关于案件的材料,公司董事会首次知悉上述《送达回证》亦是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获得相关复印件,《送达回证》上显示的签收人刘**亦未通过任何方式将诉讼材料送达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联系刘**核实送达回证签收及授权委托等情况,截至目前未获得有效回复。故此,《送达回证》未能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导致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致函前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承波、前任董事吴刚了解与该借款合同相关的情况,具体事实尚有待进一步调查确认。鉴于天易隆兴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在目前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前,公司暂无法核实上述关于送达回证签收的真实情况。

(2)通过从法院取得的材料显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快递方式寄送至上市公司注册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并由公司拉萨办员工签收,通过查询快递单号显示签收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经核实,拉萨办将上述文件快递至公司成都办事处,公司董事会已分别致函前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承波、前任董事吴刚了解与相关文件签收情况,具体事实尚有待进一步调查确认。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未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上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导致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鉴于天易隆兴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在目前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前,公司暂无法核实上述关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签收的真实情况。

2. 公告显示,相关《借款合同》第五条5.3项显示借款人指定的提款和还款专用账户的户名为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 2,980万元借款未进入你公司账户,截至2018年8月22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182.35万元亦从未经过你公司账户进行还款,你公司认为该笔借款系天易隆兴以你公司名义取得;而你公司提供的备查文件《委托书》显示,你公司委托王承波赴原告处办理你公司向原告借款的相关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文件,你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委托书》盖有你公司公章。《借款合同》显示盖有你公司公章、闫清江法人章及王承波签名和指印;《执行和解书》显示你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10万元,利息105.4万元;你公司曾于2018年6月22日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中声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请你公司:

(1)说明《借款合同》的具体授权委托及签订过程、参与人员、签订背景以及本次借款协议的授权委托及签订过程是否符合你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说明你公司委托王承波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款项未进入你公司账户而进入时任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账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3)开展全面核查并说明你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失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并结合上述事实,说明你公司2018年6月22日的回复内容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4)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借款违约及诉讼事项,如是,请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回复:

(1)鉴于《借款合同》上显示盖有公司公章、闫清江法人章及王承波签名和指印公司董事会已分别致函相关人员要求其说明具体授权委托及签订过程、参与人员、签订背景等情况。

公司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承波回复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亲自签名并亲自加盖指印,但其本人没有参与借款的具体过程,所以不清楚具体授权委托及签订过程、参与人员等”。

公司前任董事吴刚回复称“因所发生的事情一年之久,对当时事情详细经过记忆不清,借款合同如有盖公章处,是经原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承波同意亲自指示后盖的。公司没有保管当时闫清江的法人私章,其本人也没有亲自或授权他人加盖闫清江法人私章。其本人对《借款合同》的具体授权委托及签订过程、参与人员、签订背景一概不知情。”

公司曾任董事长闫清江回复称“本人从来没有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在该《借款合同》上加盖本人私章,本人也从不知悉该《借款合同》的具体授权委托及签订过程、参与人员、签订背景等。”

鉴于天易隆兴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在目前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前,公司暂无法核实上述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授权委托及签订过程、参与人员、签订背景的真实情况。

(2)对于借款款项未进入我公司账户而进入时任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账户的原因,王承波回复称原因系“借款本息由天易隆兴偿还”。鉴于天易隆兴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在目前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前,公司暂无法确认借款款项未进入我公司账户而进入时任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账户的原因。

(3)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前任董事吴刚及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承波的回复,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虽已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时任个别董事、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部分内控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有效执行,从而导致公司内控部分失效。除上述相关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外,截至目前公司了解的情况是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此不知情,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在2018年6月22日时点的回复不存在虚假陈述。

(4)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法律文书的诉讼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京民初32号、(2018)京民初33号、(2018)京民初60号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以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6日、10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034、2018-036、2018-048、018-059、2018-065、2018-066、2018-067、2018-070、2018-071、2018-073、2018-076)。公司已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借款违约的事项包括: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8000万元《借款合同》,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还在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及借款违约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相关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3. 公告显示,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以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为你公司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请你公司结合我部2018年8月27日关注函内容,说明储小晗、三洲特管及三洲设备制造是否与天易隆兴及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导致你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回复: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已致函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天易隆兴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其回复的真实有效性尚待确认;公司亦致函天易隆兴,截至目前尚未得到回复。鉴于天易隆兴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在目前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前,公司暂无法核实上述储小晗、三洲特管及三洲设备制造是否与天易隆兴及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综上,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易隆兴立案调查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针对本次关注函涉及的问题将根据进展情况,更新回复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