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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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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跑步进场” 最早12月初成行

2018-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的准备工作,并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与沪伦通业务相关的配套规则。

除《沪伦通监管规定》快速落地外,进入10月,沪伦通的准备工作可谓驶入了快车道。上证报记者获悉,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将向券商开放全天候测试环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后,将根据自身准备情况接入测试环境,通过测试后向上交所提交开通交易权限的申请。本月底起,上交所还将安排三场全网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业务功能、业务系统、应急场景、故障演练等。

同日,中国结算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 《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方管理原则;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中,证券账户设置、初始登记、生成兑回登记、公司行为业务等内容;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证券账户设置、新增基础股票登记、生成兑回等内容;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收取方式。

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简称“CDR”)的生成登记问题,为提高CDR的生成效率,缩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补充CDR供给的时间,CDR的生成登记采取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申报指令,日间CDR可交易,日终中国结算根据生成数据记增CDR 份额的做法。《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明确。

而对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指:上交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中的基础股票结算方式问题,中国结算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和结算时,既可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也可采取“QFII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由商业银行负责托管和结算)。《细则》对此未作限制,为上述境外机构的市场化选择留有空间。

该《细则》的反馈意见截止期为2018年10月19日(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