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金控公告编号:2018-222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15:00至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39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房丽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文件已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㈡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514,696,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8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14,263,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8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68,246,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7,813,4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㈠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候选人:马伟华 同意股份数:3,514,268,366股
1.2.候选人:李铁民 同意股份数:3,514,268,366股
1.3.候选人:王景然 同意股份数:3,514,268,36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候选人:马伟华 同意股份数:267,818,577股
1.2.候选人:李铁民 同意股份数:267,818,577股
1.3.候选人:王景然 同意股份数:267,818,577股
㈡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拟转让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288,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839,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2%;反对40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㈢审议《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转让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相关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282,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832,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新强、聂晓江;
3.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金控 公告编号:2018-223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金控”或“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卓逸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与建议,拟推选马伟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马伟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因工作调整原因,卓逸群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卓逸群先生持有本公司67,300股股票。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与建议,公司董事会拟聘任马伟华先生为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马伟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依照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选举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如下: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选举董事卓逸群先生、董事马伟华先生、独立董事赵慧军女士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卓逸群先生任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独立董事庄起善先生、独立董事马春华先生、董事李铁民先生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庄起善先生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选举独立董事马春华先生、独立董事庄起善先生、董事王景然先生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马春华先生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选举独立董事赵慧军女士、独立董事庄起善先生、董事卓逸群先生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赵慧军女士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备查文件
1.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简历:
马伟华,男,1980年生,新疆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自2011年起先后担任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董事、首席投资官兼董事会秘书,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香港国际航空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伟华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马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马伟华先生持有本公司510,000股股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