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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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9版)

2018-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新力金融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1)2017年度,新力投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租赁车辆业务未实现,委托德润租赁将其汇入德润租赁的资金支付给他人,具体受托支付明细如下:

单位:元

(2)2016年度上市公司向新力投资副董事长荣学堂转让车辆,作价14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日常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意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新力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新力金融8,120,300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新力投资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合肥德强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力投资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德强审字[2018]第151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新力投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新力投资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徐立新

2018 年10月15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峻 樊俊臣

法定代表人:

蔡 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董事会决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六)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2015-2017年度财务报告及2017年度审计报告;

(十)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刘洋

电话:0551-63542160

传真:0551-6354216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徐立新

2018年10月1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徐立新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