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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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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3版)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8年2月12日,招商银行因违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对招商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银监罚决字[2018]1号)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

基金管理人通过进行进一步了解后,认为该处罚不会对“招商银行”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2018年4月19日,兴业银行因违反《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兴业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罚款5870万元。

基金管理人通过进行进一步了解后,认为该处罚不会对“兴业银行”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9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十六. 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该下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注1: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截止日进行了更新;

(二) 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 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 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五) 在“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及《基金合同》,披露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六) 在“基金的业绩”部分,披露了基金自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七) 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明了前次招募说明书公布以来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