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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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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8-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047,692,646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印发的《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9号)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900万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94号),公司发行的35,900万股股票自2017年10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3亿股增至35.89亿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涉及股东39人,包括浙江天堂硅谷银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万丰锦源京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邮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8家股东(详见下文明细清单),以及因国有股转持而受让股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47,692,646股,将于2018年10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股东浙江天堂硅谷银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万丰锦源京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邮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8家股东分别承诺:自持有本公司股票36个月与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公司国有股东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嘉兴市财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黄岩财务开发公司、兰溪市兴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玉环市财务开发公司、海宁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12家法人以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规定承继上述国有股东对转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

自公司上市至今,本次限售股解禁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自作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等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财通证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047,692,646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

(三)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剩余1,182,307,354股,其中控股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157,521,889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24,785,465股,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0

债券代码: 123322 债券简称: 14财通0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期次级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发行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4财通01”,债券代码“123322”。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2018年10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财通01(代码:123322)。

3、发行规模:1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5年期。

6、票面利率:2014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票面利率为6.20%。2016年10月27日,经债券持有人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次级债券期限调整为5年期,取消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同时将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上浮5BP,调整为6.25%。因此,自2016年10月28日起,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6.2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4年10月28日

10、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到期日:2019年10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2019年10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计息期间:2014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14、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6.2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6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8年10月29日。

三、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财通01”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缴纳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财通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居沈卫

电话:0571-87925135

传真:0571-87821418

邮编:310007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