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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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景华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8-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冀凯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景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权益变动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截至2018年5月23日,景华通过自有证券账户、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2号私募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民盛景融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民盛景融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润泽2号”、“民盛1号”、“民盛2号,统称“基金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830.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27%。

2018年5月25日至5月28日,景华通过自有账户及所控制的基金账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净卖出140.05万股股份。2018年6月11日,冀凯股份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2018年6月28日至7月3日,景华通过自有账户及所控制的基金账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再次卖出1,592.88万股股份。

经过上述权益变动,景华通过其自有账户持有冀凯股份1,999.53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1.27%下降为5.88%,变动幅度为5.39%。景华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卖出冀凯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短线交易

2018年5月23日,景华以自有账户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冀凯股份股票121万股。2018年5月25至28日,景华通过基金账户以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冀凯股份股票220.05万股,2018年5月28日,景华以自有账户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冀凯股份股票41万股,合计卖出金额为4,227万元。景华的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以下简称“第一次短线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

2018年6月28日至7月3日,景华通过自有账户以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冀凯股份股票395.23万股,通过基金账户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冀凯股份股票1,197.65万股,合计卖出金额为19,767.06万元。景华的前述股票卖出行为(以下简称“第二次短线交易”)再次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

三、股份减持未进行预披露且超过比例限制

2018年6月28日至7月3日,景华通过民盛1号和民盛2号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的466.65万股冀凯股份股票中,包含前期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的股份,股份总额为426.06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合计为1.25%。景华在减持该部分股份前,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景华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景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景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景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0月23日